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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部、电力部关于印发《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组工作的规定》、《大型发电设备安装质量见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1 生效日期: 1994-10-21
发布部门: 机械部电力部
发布文号: 机械生[1994]883号

 为进一步搞好大型发电设备的成套技术服务,保证机组的顺利安装,按期投运和可靠地经济运行,以适应当前电力工业发展的新形势。经机械、电力两部研究决定,对已执行十年的《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组工作的规定》进行修订,同时出台新的《大型发电设备安装质量见证暂行办法》。

  现将《驻电站工地总代表工作的规定》《大型发电设备安装质量见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内容,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附件1:   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组工作的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成套技术服务,保证大型发电设备顺利安装,按时投运,达到安全、经济、稳发、满发,经机械、电力两部共同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由机械部向电站工地派驻总代表组的制定。


 ?第二条 总代表组全权代表负责各合同供方主辅机设备的成套技术服务,实行总代表负责制。


 ?第三条 总代表组的业务归口领导单位是机械部生产司。


 ?第四条 总代表在设备开始安装时进驻工地,机组投产后,总代表进行鉴定后,退出工地。

?       第二章 总代表组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总代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同电站建设的单位及安装单位联系,落实各有关制造厂的技术服务事项。

  2.协调各设备制造厂的现场的技术服务工作。

  3.协助各制造厂检查,指导机组的安装和调调,协调设备安装见证与处理工作。

  4.参加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

  5.每年五月前,向部、司及公司书面汇报现场工作情况并抄送电力部基建司。

  6.对现场出现的重大问题可直接向两部、有关司报告请示。当供需双方出现重大意见分歧而用户单方处理时,应及时提出备记录。

  7.与工地有关领导部门取得密切联系,做好现场服务人员的管理工作。

  8.建立每台机组的服务档案。机组完工投产后,应及时写出工作总结,交机械部生产与信息计统司和重大装备司。

?        第三章 现场服务人员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现场服务人员在总代表领导下代表本厂对合同产品技术、质量、交货等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

  1.负责按合同组织现场技术交底。

  2.负责处理安装、调试中发现的设备缺陷及质量问题。

  3.在现场处理设备缺陷问题,可使用现场“修改通知单”,“通知单”与图纸有同等效用,在“通知单”中,应说明修改原因及处理方法。“通知单”应在驻工地代表和单位代表,并交总代表一份存查。

  4.驻工地代表在现场要随时检查安装、调试是否符合制造厂规定,技术条件和质量要求,如发现不符合时,要及时提出意见,如果施工单位或其他人员不采纳驻工地代表意见,驻工地代表应及时向总代表,制造厂和有关单位报告。

  5.参加机组的分部试运,整套启动和试运行。

  6.听取用户对产品设计和制造质量等方面的改进意见,并及时做好反馈信息工作。

?        第四章 用户及安装单位

 

 ?第七条 有户及安装单位的主要职责

  1.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应严格按有关技术规范及全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工作。认真进行设备安装质量见证工作,见证结果应由双方会签确认。

  2.支持与配合驻工地总代表组织的工作,使总代表组正常履行其职责。在安装过程中发现设备质量问题时,应协助驻工地总代表组进行处理。

  3.有责任向总代表组提供查阅合同产品的安装进度计划,合同产品安装、调试、记录资料。

  4.为总代表组在现场提供食宿、通讯、交通、办公等条件。

  5.工程结束时,由工程负责人对总代表的工作进行鉴定,付总代表由总代表进行签定,并报送机械工业部生产与信息统计司。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大型发电设备安装质量见证的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大型发电设备实施安装质量见证,以保证发电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支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制造厂根据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对设备的安装进行质量见证。


 ?第三条 制造厂行业主管部门在安装工地设置总代表组,代表主管部门协调安装质量见证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质量见证的范围是指大型水、火电机组及主要辅机设备等合同产品。


 ?第五条 质量见证的目的是促使建设安装单位严格把好设备安装质量关,安装质量见证不代替建设安装单位的质量检验。

?          第二章 见证项目和见证方式

 

 ?第六条 见证方式分现场见证和文件见证两种。


 ?第七条 见证的主要项目和方式见附表,每项工程的见证项目和方式,由双方在见证协议中确定。

?         第三章 见证的技术依据

 

 ?第八条 见证的技术依据:

  1.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安全规程》。

  2.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3.电力部制定的建规程。

  4.由有关电力设计院提供的电厂工程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文件资料。

  5.有关国家标准(GB)和行业标准。

  6.由各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安装图纸

  7.由各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

  8.设备安装运行维护说明书。

?        第四章 见证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制造厂和建设安装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电设备的安装见证实施行业证实施行业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并对见证工作进行监督协调。


 ?第十条 制造厂在设备开始安装之前,按照见证协议与建设安装单位商定设备安装见证计划。


 ?第十一条 制造厂按见证计划安排,及时实施安装质量见证。建设安装单位予以配合,提供方便。安装进度如有变动,安装单位应事先通过见证方,以便相应改变见证计划。


 ?第十二条 对见证中发现的重大不符合项,见证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安装单位和制造厂,并上报双方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见证结果应形成书面文件,并履行见证签字手续。

?          第五章 协调

 

 ?第十四条 在实施安装质量见证过程中,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上报各自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      第六章 总代表组和建设安装单位的职责

 

 ?第十五条 总代表组的职责:

  1.总代表组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安装质量见证的协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总代表组负责与建设安装单位签订设备安装质量见证计划,安排和安装质量见证实施表,组织落实质量见证人员。

  3.定期用书面形式向双方主管部门汇报安装质量见证中发生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抄送建设安装单位。

?       第七章 建设安装单位的职责


 ?第十六条 建设安装单位的职责:

  1.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质保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对设备安装质量负责。

  2.按照协议和商定的见证计划和实施表,积极配合见证方开展见证工作,主动介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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