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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7 生效日期: 2005-09-0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社(一)字第0940111777C号

1、短期补习班补习服务契约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壹、应记载事项

一、立约人

学生(简称甲方):

姓名:

身分证字号:

联络电话:

地址:

法定代理人:(甲方未成年者,应经法定代理人签名)

姓名:

联络电话:

地址:

短期补习班(简称乙方):

设立代表人姓名:

身分证字号:

联络电话:

核准立案名称全名:

核准字号:

地址: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

二、契约审阅

记载甲方收受定型化契约书之日期。

三、就读班别

记载补习班班别名称。

四、修业期间

记载补习班修业期间。

五、课程科目与时数明列课程科目内容与授课时数。

六、保证班保证内容

保证内容为:

保证期间为:

七、师资

乙方聘请担任各科讲师如下:

乙方无正当事由不得任意更换讲师。

上述乙方更换讲师之人数不得超过原聘总讲师三分之一之人数,但乙方所聘总讲师人数在二人以下者,不在此限。

八、上课地点

乙方应依规定编班于经核准班址之教室上课。

前项经核准之上课地点为:(应详列门牌号码)。但如遇停水、停电或不可抗力之灾害,乙方得调动上课地点及教室。

九、上课人数上限及并班

为提供良好学习环境及兼顾教学品质,乙方开设供甲方就读之班别,其上课人数不得逾________人。但共同科目于订约时已经乙方声明及告知甲方须与他班合并上课者,不在此限,惟其人数不得超过________人。

每人上课使用面积标准,不可违反主管机关订定之法律规定。

乙方开设供甲方就读之班别,其实际注册人数未达第一项所定人数上限之三分之二者,经通知并得其同意后,得与其它同类班别合并开班,惟合并后之上课人数不得逾第一项所定人数上限。

乙方违反前二项规定者,甲方得终止契约并要求乙方退费。乙方应按

甲方实际缴纳之费用,依尚未上课时数比例核算应退费用加______%(不得低于 10 %)退还甲方。

甲方不同意并班或业者开班延期者,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缴之费用。

十、因可归责于补习班之事由(如教师请假、排课错误等),使某课程一节或数节之既定上课时间暂时有所调动,致学生时间无法配合而缺课者,乙方应予以补课或提供该节课之录音带、录像带供学生补课用,或经比例计算后返还该节课程费用等。

十一、收费手续

(一)缴费项目及金额

缴费总金额__________元(缴费细目:1、学费__________元;

2、杂费__________元;3、讲义费__________元;4、代办费__________元(内容与金额应明列);5、其它 ___________元。(例:保险费……等)缴费项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二)缴费方式

□一次全部缴纳。(○○年○月○日前缴交)

□分期缴纳。(分几期与缴纳时间、金额应明列,例如:第1期应于○○年○月○日缴交 元;第2期应于○○年○月○日缴交________元……)

(三)乙方收取费用应开立正式收据交由甲方收执。

十二、退费手续

本应记载事项除本契约另有约定外,依各直辖市、县(市)政府订定之短期补习班设立及管理自治法规之相关规定办理。

十三、膳宿提供

□不提供膳宿服务

乙方

□提供膳宿服务。

□(一)住宿提供

1.住宿期间自民国○○年○月○日至民国○○年○月○日止。

2.宿舍房间为____人房,面积计____坪。

地址为:(请详列门牌号码)附□卫浴设备,□冷气,

□电话,□其它。(请注明套房或公共用)

3.住宿费用计新台币________元整。

包括:□水电费、□瓦斯费、□电话费、□其它。

不包括:□水电费、□瓦斯费、□电话费、□其它。

□(二)膳食提供

1.供膳期间自民国○○年○月○日至民国○○年○月○日止。

2.每餐费用及供膳餐别(请打V)

□________元早餐。

□________元午餐。

□________元晚餐。

3.膳食费用计新台币__________元整。

□(三)膳宿费用之付款方式:

□1.一次缴清。(民国○○年○月○日前缴清)

□2.分期付款:

□(1)每期(每期间隔___日为缴款日)支付新台币________元整,共计________期。

□(2)每月(当月___日为缴款日)支付新台币________元整,共计________个月。

甲方得随时终止本膳宿提供,但应于______日前(不得高于2星期)通知乙方。甲方已缴膳宿费用金额,乙方应按未供膳宿日数比例于终止后______日内(不得逾7日)退还。

十四、乙方终止契约

甲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终止契约:

(一)甲方于补习期间无故缺席超过总时数____分之____者。

(二)甲方有互殴、窃盗、或其它违法行为,经乙方查明属实及召开奖惩会议通过给予记过处分,记过累计达____个者。

(三)甲方经查有吸毒、贩毒、或运送毒品行为者。

依前项终止契约者,依第十一点退费手续之规定办理。

甲方有第一项违规情事时,乙方应于3日内通知家长或法定代理人。

十五、甲方终止契约

乙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终止契约,并要求乙方退费:

(一)无正当事由,变更原订课程、科目、时数、上课地点或更换讲师超过三分之一人数者,乙方应依甲方已缴金额费用加______%(不得低于 30 %)退还甲方。

(二)补习班自行暂停招生、注销立案,或经主管机关为停止招生或撤销立案之处分者,同前款办理。

(三)教室经政府机关公共安全检查列为危险建筑物勒令停止使用者,依尚未上课时数核算应退还费用予甲方。

甲方得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契约,乙方应退还已收取未到期部分之各项费用。

十六、数据保护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甲方个人资料提供给第三人或作不 当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关法律办理。

十七、疑义之处理

本契约各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为有利甲方之解释。

十八、附件效力及契约分存

本契约之附件及相关广告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本契约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并自签约日起生效。

十九、未尽事宜之处理

本契约如有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解决之。

贰、不得记载事项

一、不得约定抛弃契约审阅期间。

二、不得为其它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或显失公平之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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