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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文昌中学等社会化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6 生效日期: 2003-03-26
发布部门: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琼计价管[2003]322号

文昌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文昌中学初中生住宿公寓楼收费标准的请示》(文价字[2003]10号)和《关于文昌市华侨中学学生住宿公寓楼收费标准的请示》(文价字[2003]11号)收悉。根据文昌中学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楼的成本、费用,同时考虑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文昌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楼初中生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25元(含水电费);华侨中学社会化学生公寓楼住宿费标准为:初中生每生每学期225元(含水电费),高中生每生每学期300元(含水电费)。

  二、公寓须有卫生间、阳台,每人须配有架子床、储物柜。每间入住10人。

  三、社会化学生公寓必须由学生自愿选择入住,学校不得强制安排。

  四、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的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收取。学校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的收费专用票据方能收费。

  五、本批复自2003年春季入学起试行二年,期满后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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