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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程序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28 生效日期: 2004-08-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新财购[2004]11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程序,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现对政府采购计划报批和项目资金管理程序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一、政府采购计划报批程序
  (一)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申请和报批政府采购计划的程序,仍按照“新财购[2003]3号”和“新财库[2003]6号”文件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在批准计划前先与财政厅国库处、预算处核实资金额度,并将批准的“自治区财政厅业务处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以下简称计划审批表)一式三联均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汇总并登记集中采购“任务编号”。
  (二)采购人使用自筹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时,由采购人将政府采购计划直接报送政府采购办并抄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备案,同时将项目资金缴入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政府采购办与国库处核实项目资金后,向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下达集中采购任务。
  二、政府采购资金的对账与管理程序
  (一)预算内和预算外政府采购资金和项目的对账程序为:1、政府采购办下达集中采购任务后,将编有“任务编号”的“计划审批表”第一联返财政厅相关业务处作为项目已实施对账的初始依据,第二联政府采购办留存,第三联交采购人,作为支付采购资金时的凭据。2、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将“计划审批表”第三联一份(注:第三联可复印使用)、“采购项目清单”(两份)和相关资料附在“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请拨单”(以下简称资金请拨单)后送政府采购办;经政府采购办审核无误后,将“采购项目清单”、“计划审批表”和“资金请拨单”分别送相关业务处和国库处。3、财政厅相关业务处接到注有实际支付数的“采购项目清单”后,与本处标有采购“任务编号”的“计划审批表”(第一联)进行明细项目和资金的日常核对。4、在一个采购任务中有多个采购项目时,要等所有采购项目结算完成后,相关业务处与采购人和国库处在一定时间内对实际支付数和预算额度进行清算,清算后按确认的额度向采购人下达预算指标。对跨年度的采购项目,年终按相关业务处确认的额度由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办理账务结转及结余调整手续。
  (二)自筹资金采购项目的对账程序为:采购活动结束后,由采购人填置“资金请拨单”,附“采购项目清单”(两份)和相关资料送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办审核无误后,送国库处审核支付,“采购项目清单”送相关业务处备案。采购人可依据“资金请拨单”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对平时发生的明细项目执行情况直接与政府采购办对账,对采购资金的账面实际发生数和结余情况与国库处核对。
  三、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的相关要求。
  (一)采购人要按政府采购计划的报送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计划,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和用途等要求要在购买前详细提出,采购资金一定要落实到位。采购完毕的项目要及时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对采购有关凭证要及时交财务部门做账务登记和处理,在平时做到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对账。
  (二)财政厅相关处室要按规定及时办理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及时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审核和拨付手续。作好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资金缴拨款、合同执行情况等台账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及时与采购人对账,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高效服务。
  四、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清单
年  月  日
采购单位名称(财务章):             采购任务编号:
合同总金额
联系人
本次付款金额
联系电话
采购项目名称
备注:
政府采购办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注:1、采购单位如有追加采购预算或追加合同的情况,要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
  2、采购单位申请支付时、要准备两份此“采购项目清单”提供给财政厅政府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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