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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04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2 生效日期: 2004-05-12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4]8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2004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2004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总体思路,结合我市治乱减负工作实际情况,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罚款、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为做好我市企业治乱减负各项工作,现将2004年我市治乱减负工作安排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的迫切需要。本着一切围绕发展,一切为了发展,一切服务发展的理念,各区县、各部门必须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把这项工作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一手抓减负,一手抓监督,真正把减负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整治和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继续改善和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是今年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重点,在继续做好清理整治工作的同时要加大标本兼治力度,从源头上进行治理,进一步规范部门和行业收费的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对各部门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本部门现行的收费逐项进行清理。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市减负办将进行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三乱”收费行为的,一旦查出,将严肃处理。
  (二)清理、简化年检和报表手续,进一步方便企业。
  1.要对涉及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核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2.对要求企业上报的报表进行全面清理,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报表,要尽可能合并。
  3.改革企业年检制度,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乱订报刊等行为。
  (三)继续抓好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
  在巩固专项治理成果的基础上,对企业反映突出的部门和行业的收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垄断行业向企业的服务收费。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各种协会乱收费、乱摊派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围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对各种市场准入、准销、准用等进行一次全市性检查,坚决制止乱设卡、站、点等限制商品流通的乱收费行为。
  (四)进一步清理对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和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行为。
  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政府部门要求进行的强制性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清理整顿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培训过多、过滥,收费过高等问题。重点清理整顿向企业的重复性检查、多头检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
  (五)继续整顿中介服务收费,建立和规范中介收费秩序和竞争秩序。
  按照中纪委三次、市纪委五次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要按规定与党政机关彻底脱钩,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不能搞“垄断中介”,中介机构在提供代理、咨询、评估、检测等有关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严禁各行政单位将职能下放给所属中介机构,对企业实施有偿服务或变相收费;严禁中介机构利用政府部门的职权,向企业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严禁执法机关和行政部门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从事服务,坚决杜绝不服务或少服务的现象。
  今年,相关部门要解决运输代理中的强制代理、强制服务、强制收费问题,保证交通运输市场秩序的规范运行。

  三、继续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
  在巩固2003年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3)25号)精神,积极配合自治区减负办,对我市区域内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以及在道路上乱设收费站(点)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重点监督抓好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和安全技术检测收费工作,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安全技术检测站的条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坚决停止委托,责令整改。切实减轻企业和车主负担,对强迫车主定点修理或调试、弄虚作假、乱检测、乱收费的,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该取消委托的一律取消,并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要进一步明确综合性能检测站是社会化的、独立的技术服务机构。各级运政管理机构不得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站工作人员不得穿着交通行政执法服装,不得强行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接受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测项目。

  四、继续加大乡镇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
  全面贯彻《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配合“三农”工作和农民增收减负工作,进一步抓好包括个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的治乱减负工作,禁止利用行政职权或垄断手段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摊派。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要逐步建立乡镇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和监督员制度,切实把中央关于企业治乱减负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注重实践调查和研究工作,针对向乡镇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及时整治,并防止同类问题的重复发生。
 
  五、继续深入开展“三查”活动
  实践证明,开展查基层单位、查薄弱环节、查突出问题的“三查”活动,是巩固治乱减负成果、防止反弹的有效措施。各区县、各部门都要重视开展“三查”活动,做到有部署、有查处、有落实。要组织好有针对性的各种专项检查,选择企业反映强烈的部门和收费项目进行审计检查。“三查”活动要做为治乱减负、改善投资环境的重点工作来抓。今年二季度是继续开展“三查”活动的实施阶段,各区县有关部门在去年开展活动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三季度,市减负办将组织对“三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和检查。

  六、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市减负办继续坚持实行举报案件督办督查制度和“三乱”案件通报制度,要把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作为治乱减负的有效手段和措施,要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督办和实地调查处理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确保治乱减负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治乱减负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问题影响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要选择企业反映强烈的部门和收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今年9月底前,市减负办将在各区县、有关部门自查的基础上,安排一次全市性企业治乱减负和落实《行政许可法》工作情况大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通报。
  要认真做好对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已经落实的“三乱”案件要认真组织查处,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以案说法,以案警人。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重大案件,要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整章建制,把企业减负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抓好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必须推进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尽快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是一项治本性的措施。
  要完善企业负担监测联系制度和涉企执收执罚评议制度,建立并强化监测和评议体系,保证和促进企业治乱减负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区县要将本区的重点扶持的企业作为企业负担监测联系点,还要将兴建的工业园区作为企业负担重点监测联系点。市减负办要将我市56个中小企业作为减负重点,要组织重点扶持企业、工业园区的企业评议涉企收费部门,并公布评议结果。要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举报制度,强化减负办、主管部门和企业联动监督网,充分发挥企业和社会治乱减负监测联系制度的作用,形成广泛的企业负担监督网络体系。
  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内部交费监督管理机制,研究制定企业收费监督管理有关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协助我市做好企业治乱减负立法工作。

  八、加强领导,求真务实,确保各项任务完成
  各区县、各部门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要继续加强对企业治乱减负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注重调查研究,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及早发现和解决各种矛盾,特别要重视和解决治乱减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领导要重视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保证工作的连续性,不能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而削弱企业治乱减负工作。要认真落实减负工作责任制,主管减负工作的领导要对本地区的治乱减负工作负总责,亲自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亲自组织对重大案件的查处,支持减负部门的工作。
  今年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十五规划”的关键一年,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减负办要真抓实干,紧紧围绕市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工作目标,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抓重点、抓典型、抓薄弱环节为突破口,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和深层次问题,扎扎实实地开展治乱减负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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