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厦国土房[2005]353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决商品房产权办证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厦府办[2002]169号)精神,现对因开发商下落不明等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造成已购商品房无法办理土地房屋权证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二、符合以上情形的已购商品房,其所在建设项目已经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确权,由购房人依照下列程序申办厦门市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
(一)购房人凭购房合同和支付房款的相关票据及购房事实具结书,向房地产交易机构提出购房合同确认申请。经审查属实的,由交易机构向购房人出具《购房合同备案证明》,证明书中列明所购房屋的备案情况、面积、按合同约定的应缴购房款总额和应补款额等情况。
实测面积与购房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属购房人应补交购房款的,按购房合同约定的条款补足房款。
经审查需补款的,由购房人将应补款项缴纳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过渡收款专户,并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开具收款票据。
(二)购房人缴交全额房款,凭《购房合同确认申请书》、《购房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及支付房款的相关票据向地税部门办理营业税等税费的完税手续,按购房当年的契税税率向财政部门缴交契税后,持相关办证材料申办土地房屋权证。
若原建设项目开发单位此后接受工商部门处理重新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或重新注册登记,接受地税部门处理转为正常户,并按规定接受处理和补缴销售商品房营业税等税费后,购房人可持原缴交营业税等税费票据到地税部门办理退税费。
三、若原建设项目开发单位此后接受工商部门处理重新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或重新注册登记,可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退回代收的其开发项目下的房款。若原建设项目开发单位存在欠缴地价等违规问题而尚未接受处理的,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代收的其开发项目下的房款得先抵扣其应缴地价或处罚款项后再予退回多余部分。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过渡收款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归集原建设项目开发单位所开发的项目补交的房款;若原建设项目开发单位已确定无法重新取得有效营业执照或重新注册登记时,其建设项目补交的房款将上缴市财政。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购房合同备案证明》
N0:
于 年 月 日向 公司购买 商品房项目,座落于 室,购房合同约定面积 平方米,总价款 元,已缴款 元;实测面积 平方米,应补款 元。该商品房已于 年 月 日办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合同编号 。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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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备案证明
No:
于 年 月 日向 公司购买 商品房项目,座落于 室,购房合同约定面积 平方米,总价款 元,已缴款 元;实测面积 平方米,应补款 元。该商品房已于 年 月 日办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合同编号 。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 2、《购房合同确认申请书》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购房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房产座落
开发商名称
开发商地址
房产项目名称
购买日期
总价款 已缴款
无法办理产权证原因
应附资料 1、 购房合同复印件(与原件核对)2、 付款票据(与原件核对)
附件: 3、《项目开发商下落不明确认书》
----------项目开发商下落不明确认书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地点
开发商名称
开工时间
预售时间
到目前为止未办产权的原因 (公章)年 月 日(以上由房管部门填写)
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情况 (公章)年 月 日(此栏由地税部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