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财酒字第0940148369号
一、本要点依烟酒管理法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订定之。
二、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烟酒稽查及取缔工作,特设置烟酒联合查缉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
三、本小组任务如下:
(一)私劣烟酒查缉及私劣烟酒资料之搜集。
(二)烟酒抽检及卫生检查。
(三)检举案件之处理。
(四)上级交办或其它查缉相关事项。
四、本小组为任务编组,置委员十人,由本府主任秘书、本府财政局局长、本府经济局局长、本府新闻局局长、本府行政室主任、本府法制室主任、本府消费者保护官、本市警察局局长、本市卫生局局长、本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前项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得委托他人代理。
五、本小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书兼任,每年召开会报一次,必要时得随时召开临时会。本小组开会时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会议主席。
六、本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由财政局局长兼任,置秘书一人由烟酒管理课课长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综理本小组秘书业务;另置干事七至十五人,由第四点参加之单位派员兼任。
七、本小组开会时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开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
八、本小组各单位之权责划分如下:
(一)财政局:依烟酒管理法主办查缉、没收、没入物之保管、销毁、违章裁罚、行政罚及刑罚案件管制、奖金分配等。
(二)经济局:依工商登记相关法令搜集通报查核。
(三)新闻局:依烟酒管理法及新闻相关法令对烟酒广告促销查核。
(四)行政室:为一般行政事务之支持。
(五)警察局:1.办理刑事案件移送地方法院检察署侦办,并副知本府财政局。
2.执行本小组任务时依烟酒管理法规定派员协助(包括声请搜索票)。
(六)卫生局:依烟酒管理法及卫生相关法令对烟酒卫生查核。
(七)环保局:依环保相关法令对烟酒环保查缉及协助烟酒销毁环保工作。
九、本小组执行稽查或取缔任务,其实际成员得视任务之需要机动调整。
十、本小组人员均为无给职,不得支领兼职交通费。本小组所需经费由本府财政局编列预算支应。
十一、本小组行文时,以本府名义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