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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12 生效日期: 1993-03-12
发布部门: 国家科委
发布文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财务司):
  为加强“八六三”计划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八六三”计划资产的完整,促进资产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八六三”计划顺利实施,将《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3年3月12日

附件     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高技术计划协商指导小组、国家科委、国防科工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实施意见》,为加强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国有资产(以下称“八六三”计划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资产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八六三”计划资产的完整,促进资产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八六三”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八六三”计划资产是指通过国家财政专项拨款、“八六三”计划收入、接受捐赠等渠道所形成的资产。“八六三”计划资产产权归属国家科委。


  第三条 “八六三”计划资产产权管理,实行占有、使用权和收益、处置权相分离。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八六三”计划各级管理机构和课题依托单位实施双重管理。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以下称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八六三”计划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资产分类


  第四条 “八六三”计划资产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1.固定资产。指具有独立使用效能,金额单价起点标准为一般设备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都在1年以上。单价不满上述起点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具体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类 不动产。指经过特定批准购建、扩建、改建的实验用房和实验室等各种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各种设施。
  第二类 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设备、电子电器设备、机械设备、医疗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第三类 一般设备。包括办公和实验使用的家具设备等。
  第四类 运输工具。指各种实验室运载工具。
  第五类 图书。包括图书馆(室)、资料室藏书和保存期限在5年以上的各种重要资料及软盘。
  2.流动资产。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和预付帐款、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3.无形资产。指专用技术、专利权、版权、软件和商标等。
  4.其他资产。指除上述各类资产以外其他形态的资产。
  执行“八六三”计划的各领域、主题、专题、课题和依托单位可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和标准,在本《规定》(试行)范围内结合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八六三”计划资产的明细分类。
第三章 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五条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授权,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八六三”计划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权,以及体现代表权的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


  第六条 执行“八六三”计划的各领域、主题、专题、课题和依托单位,有申请购置“八六三”计划资产的权利,对购置的资产有检查验收的责任;对“八六三”计划资产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不具有资产处置权。


  第七条 “八六三”计划各级管理机构、课题组和依托单位对占有、使用的资产,完好使用和保值负责。承担“八六三”计划的各依托单位,应将“八六三”计划资产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渠道,指定专人、设专帐管理。


  第八条 执行“八六三”计划的各领域、主题、专题、课题和依托单位,要严格执行资产购置与验收和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将责任和制度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第四章 资产购入与处置


  第九条 “八六三”计划新购入和添置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八六三”计划资产使用登记卡片。


  第十条 凡用“八六三”计划经费购入、调入或自制加工和研制等形成的资产,必须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资产,应按“八六三”计划资产管理程序及时办理并建立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 对长期闲置及终止课题的“八六三”计划资产,由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统一组织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报损、报废“八六三”计划资产,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报损、报废的资产,不得在年度财务决算中核销。


  第十三条 课题结束,要及时进行资产验收。由课题组和课题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办理资产验收的课题和课题依托单位,不能承担新的“八六三”课题。


  第十四条 对已经结题和滚动掉的课题使用的“八六三”计划资产,各领域(主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八六三”计划资产的处置权归国家科委,凡资产拍卖、变卖或参与经营等,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资产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八六三”计划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的报告制度和统计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提交报告,由依托单位汇总,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八六三”计划各“中心”和实验室的资产,专题、主题、领域要单独汇总,向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对“八六三”计划资产季度和年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由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提出。
第六章 监督与制裁


  第十八条 各级“八六三”计划管理机构和课题依托单位对“八六三”计划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按本规定的职权范围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八六三”计划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重点是重大设施、设备和成果的管理,参与有偿服务或转用于经营性的资产管理,以及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和收入的使用。


  第二十条 对“八六三”计划资产管理不负责任或在国有资产报告中弄虚作假,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对国有资产损毁,流失严重的单位立即停拨经费,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八六三”计划执行单位或个人,由于故意或过失,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浪费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八六三”计划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将所占用的资产随意处置或擅自转用于经营的,一经查出,除没收其所得收入外,还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财经法规处以经济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八六三”计划各领域、主题、专题、课题以及依托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国家科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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