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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取缔无证照中小餐馆和占道饮食摊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14 生效日期: 2005-09-14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2005]20号

为保障夏季爱国卫生运动顺利开展,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面清理取缔占道饮食摊点和无证照中小餐馆的专项行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卫生、工商、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清理取缔专项行动,占道饮食摊点和无证照中小餐馆一律取缔。

  二、凡在本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的占道饮食摊点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中小餐馆,必须在本通告颁布后立即停业;违者,由卫生、工商、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中小餐馆必须做好食品尤其是水产品的采购、清洗、加工和销售等环节的卫生工作,餐饮具应当清洗消毒,生熟食品及容器应当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感染;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四、中小餐馆、占道饮食摊点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传染性疾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占道饮食摊点和无证照中小餐馆,市民可向卫生、工商、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由查处单位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经常性巡查,发现占道饮食摊点和无证照中小餐馆的,应当责令停业并立即报告各区卫生、工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辖区公安机关。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市、区卫生、工商、城市管理执法、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巡查监督,发现占道饮食摊点和无证照中小餐馆或者接到有关单位、个人举报的,应当立即履行职责予以查处。

  七、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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