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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中移交和接收及有关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31 生效日期: 2001-01-31
发布部门: 大连国税局
发布文号: 大国税发[2001]第15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中移交和接收及有关事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中移交和接收及有关事项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工作,根据国税发[2000]207、210号、国税明电[2000]51、55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各征收局认证部门发现“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的抵扣联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将发票扣留后,于当日出主管局长签发并将认证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数据通过市局广域网(FTP)传给所对应的稽查局,同时要用扫描仪将发票扫入计算机形成图像文件及《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以下简称为情况表)一道通过市局广域网(FTP)传给所对应的稽查局或者票据复印件和情况表传真给所对应的稽查局,发票的原件由认证部门暂存。
  1.各征收局在传输有关数据和发票复制件及情况表前,必须经过主管局长签发。而且,各局在移送和接收信息和资料时由专人操作。
  2.征收局的移送工作由认证管理岗位负责,稽查局的接收工作由委托管理岗位负责,信息技术部门应给予全力支持。
  3.文件传输前须进行杀毒处理,以保证网络的安全和数据的准确传输。
  4.各征收局在每次传输中,将传输的电子数据和图像文件形成一个文件夹,并对该文竹夹予以命名,命名方法为八位阿拉伯数字,数字的一、二位为征收机关代码,三、四位代表月份,五、六位代表日期,七、八位代表当日发出电子数据的次数。如果以传真方式传送发票复件的,文件夹中只有电子数据,但应在传真件上标记所对应的电子数据文件名。
  5.各征收局在每次传输过程中,传输前应与所对应的稽查局接收人电话联系告知其准备接收,稽查局须马上对接到的电子数据从协查子系统中读出,并与收到的发票复件核对无误后予以接收,同时告知征收局的移送人。如果核对有误的,也应立即通知征收局的移送人,审核后将数据重新传输。
  6.各征收局在认证过程中发现“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则需立即将电子数据的票据复件传输给稽查局,同时将此情况以电话直接返知总局流转税司,并将专用发票复印件、情况表直接传至总局流转税司,并抄报市局流转税处、稽查处、稽查局在接受到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按稽查规程应立即立案查处。查处进展情况随时报告总局稽查局,同对抄报市局稽查处。
  7.稽查局根据检查情况、案件证据需要派专人到征收机关签收《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一接受台帐》,并带走需要装卷做为证据的专用发票原件,若最终需将已签收的专用发票原件返征收机关时,稽查局应填写《返还专用发票单》(附件),征收局应有专人核对签收。在暂存和相互交接中,必须确保专用发票原件原样。
  8.因稽查二分局与西岗分局、稽查四分局与高新技术园区分局分别同址办公而且工作关系相对应,所以这四个局之间的信息数据的传输,不再使用市局广域网,以上两个征收局将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原件及情况表和电子数据软盘直接移送所对应的稽查局,同时填写台帐。
  9.各征收局在发现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涉及涉外企业的,一律转由该局内资企业所对应的稽查局查处,工作中稽查人员要注意涉外企业的特点,处理好各方关系。
  二、稽查局在接到外地委托协查“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的发票,须在一个月内查实处理并将结果录入协查子系统回复委托方;对本地辖区外的专用发票,经本系统发出委托协查信息,受托方须在一个月内回复协查结果,经查无问题的,稽查局应立即将信息反馈给征收局。
  三、由于金税工程只在五省四市进行试点(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和四个直辖市),“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发现地和涉票地税务机关有一方或双方属尚未推行协查系统的地区,须人工进行协查或组织协查。在委托发出、委托收到、查处终结时,填写《委托协查台帐》;在受托收到和受托回复时,填写《受托协查台帐》。
  全国开通金税工程系统前,征收分局收到协查委托业务,仍按原规定组织协查,并及时向委托方回复协查结果信息。
  四、各稽查局根据金税工程的要求到户进行的检查不受检查次数的限制。
  五、各分局在防伪认证环节发现的“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专用发票查处工作中的新问题,应及时反映给市局流转税处、信息中心和稽查处。
  为了明确职责和工作方便,请各征收局和稽查局将金税工程各岗位人员,各局负责的主管局长、科室和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尽快报金税工程领导小组厂流转税处、信息中心、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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