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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锦州市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5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费字[2000]75号
锦州市物价局: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的请示》(锦价发(2000)2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居民生活用水基数内(用户每月9立方米)价格为每立方米1.30元,超过基数部分价格为每立方米2.60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50元;工业企业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2.20元;经营服务业(含基建)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3.70元;特种行业(含纯净水、洗车、经营性游泳馆、桑拿洗浴等)用水价格为每立方米10.00元。
  你市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行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落实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补贴政策。水价格调整后,自来水公司要加强经营管理,减少费用,降低成本,努力把漏失率降到最低点。
  市自来水公司要严格执行物价纪律,不得在水价外另行加收其他费用。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批复自二00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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