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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县政府暨所属机关学校因公出国案件处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29 生效日期: 2005-08-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人训字第09401728470号

一、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以下简称各机关、学校)公教人员因公出国案件,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要点规定。

二、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公教人员因公出国以下列事项为限:

(一)参加国际会议。

(二)与业务有关之考察、访问与观摩。

(三)结盟。

(四)与业务有关之训练、进修及研习。

(五)其它有因公务出国之必要者。

三、因公出国案件处理权责划分如下:

(一)民选人员由本府民政局办理。

(二)本府所属各级学校教职员(校长、人事、主计除外),由本府教育局办理。

(三)前二款以外人员由本府人事室办理。

(四)自费或由他机关支付费用之因公出国案件,其公假之核给除机关首长应报经本府核定外,余授权服务机关自行核定。

四、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因业务需要,需派员出国者,应详订出国计画,于前一年度五月底前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府各单位年度因公出国计划送本府人事室汇办。

(二)本府所属各机关年度因公出国计划,先报经本府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送本府人事室汇办。

(三)本府所属各级学校年度因公出国计划,先报经本府教育局审核后送本府人事室汇办。

五、对于本府暨所属各机关、学校提报之年度因公出国计划,由本府主任秘书担任召集人,邀集财政局、主计室、计画室、人事室及相关单位派员组成审核小组,详予审查后陈县长核定之。

六、凡经本府核定之年度因公出国计划,应循预算程序,编列预算执行之,其所属公务人员出国手续授权由服务机关自行核定。经本府核定之年度因公赴大陆地区计划,其出境手续,应检附出境案件请示单、随团人员名单、预定行程表及证明文件各一份,如为国内外(含大陆地区)机关团体邀请者,请另检附邀请书函一份。由本府核转台湾省政府呈转内政部入出境管理局许可。

七、因公组团出国,其成员应力求精简,并以业务直接有关之必要人员为限,出国期间及人数限制如下:

(一)参加国际会议以不超过二人为原则,其出国期间视会议期间长短,另加往返程时间。

(二)考察、访问、观摩或结盟每次以不超过七人为原则,出国期间视访问地区及国家之不同而定,亚太地区以不超过七天为原则,其它地区以不超过十四天为原则。

(三)训练、进修或研习之出国人数及期间依公务人员训练进修法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办理。

(四)因特殊情形,出国人数及期间超过前三款规定者,应详述事实理由,由本府审查小组严予审核。

八、各机关公务人员以个人身分赴大陆地区者,除依台湾地区公务员及特定身分人员进入大陆地区许可办法规定办理外,其应国内外(含大陆地区)机关团体邀请参加与其职务有关之各项会议或活动,经机关首长核准者给予公假(行程与业务相关部分核予公假、其它行程核予事、休假),并以自费方式前往。

九、凡未报经本府审核列入年度计划之因公出国案件,除确属业务急需,项目报经本府核准者外,一律不予同意办理。经核定之出国计划,未经事先报准,不得变更地点、时程及人数。

十、本县各乡镇(市)公所暨所属机关公务人员申请出国案件,得参照本要点办理或参照本要点另定处理要点。前项因公出国案件除乡镇(市)长仍需报府核办外,余由各乡镇(市)公所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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