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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辽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5 生效日期: 2000-12-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费字[2000]70号

辽阳市物价局、辽阳仲裁委员会:
  你市《关于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的请示》(辽市价发(2000)10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经研究,对辽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部分,按40元收取;争议金额在1001-50000元部分,按4%收取;争议金额在50001元-100000元部分,按3%收取;争议金额在100001元-200000元部分,按2%收取;争议金额在200001元-500000元部分,按1%收取;争议金额在500001元-1000000元部分,按0.5%收;争议金额在1000001元(含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25%收取。

  二、仲裁案件的其它收费问题,按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仲裁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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