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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二OOO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4 生效日期: 2000-12-14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2000]第91号

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二OOO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O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理顺现行税收政策,做好二OOO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和税收财务业务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汇算清缴过程中,通过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资料的审核,确定应补、应退税款,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对部分需要审核审批的企业进行检查,有利于加强依法治税,减少“跑、冒、滴、漏”现象,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基层局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汇算清缴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各基层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动员,抓紧市置,加强领导,调动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搞好纳税辅导和培训工作,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二)严把审核关,堵塞税收漏洞
  各基层局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认真清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违反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权限等各种审核审批中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过来,做到从严执法。
  要认真执行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的原则,坚决制止那些隐瞒收入、乱挤成本、乱摊费用、扩大营业外支出范围等违反税收政策的行为,该补税的要补税,该罚款的要罚款,按税法规定严肃处理。同时,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企业亏损的和减免税的管理工作,对虚亏实盈、虑报亏损和骗取减免税等违反规定的现象要坚决纠正,保证正确贯彻政策,堵塞漏洞。
  (三)汇算清缴的改革工作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的有力措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以前年度我们试行了“查帐鉴证”方式,即纳税人在年终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附送中介机构审验报告。今年,为了使“查帐鉴证”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达到我们预想的要求和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市局也下发了《关于二OOO年度企业所得税查帐鉴证工作安排的通知》(大地税函[2000]140号)文件,从工作制度上提出了不少新的要求。各局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顾全大局,按要求去作,使“查帐鉴证”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发挥出良好的作用,达到堵塞漏洞、严肃税法、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在具体工作中更要注意总结改革的经验,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切实做好汇算清缴改革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文件,市局也颁发了《大连市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大地税所发[1998]137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对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也是税收收入的一个增长点,但是在三年的工作中,我们对于事业单位征税感觉到困难很大,尤其是去年单位对事业单位执法检查,使我们看到阻力是多方面的。尽管如此,今年,我们仍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从基础性工作抓起,抓政策宣传辅导,抓税务登记,把工作做到前面,把该收的税款收上来。
  (五) 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工作总结
  各基层局在汇缴工作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仔细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要做好各种报表的编报工作。财务决算汇总表,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的编汇,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编报及时;要注意报表的勾稽关系;要认真地写好各报表的情况说明书;要有数据、有事例、有变化原因、有措施、有建议。
  各项总结及报表的报送时间:
  1. 集体企业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报告于次年5月10日前报送市局。
  2.所得税税源分析报告随同所得税税源报表于次年4月26日前报送市局。
  3.重点税源分析报告随同重点税源报表于次年4月20日前报送市局。
  4.汇算清缴和企业财务决算工作总结于次年5月10日前报送市局。
  5.减免税项目表于次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局。
  6.私营企业各种报表、资料,参照城镇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二OOO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城镇集体企业财务决算有关业务问题的规定
  1.关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有关税务处理问题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这些年限与各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存在一定差异。企业可选择本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报税务机关备案,但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随意更改。若企业选择税收规定的折旧年限,财务核算上也应做相应的调整。
  若企业的一些原有的固定资产已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提取折旧了,可以从2000年度开始按税法的规定调整自己的折旧年限。剩余折旧年限的确定,应按已提折旧的年限与原折旧年限的比例,对选定折旧年限进行分配,据以计算剩余折旧年限。计算公式为:
  剩余折旧年限=(原折旧年限-已提折旧年限)/原折旧年限×选定折旧年限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应采用直线折旧法,也可采用工作量法。
  2.关于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雇佣离退休人员、临时性用工工资的税务处理问题
  实行“工效挂钩”企业雇佣的离退休人员、临时性用工,有劳动部门的用工手续,但在核定工资总额基数时,没有包括这部分人,这部分人的工资薪金,按人均成本工资政策掌握。
  3.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大地税发[1999]109号文件第十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定:每年发一个月工资,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标准范围内的经济补偿金,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这里所说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指企业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个人或企业的月平均工资。
  4.关于代理进出口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大地税发[1998]164号文件第十条规定,代理进出口企业的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并税前扣除;对于其他非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可按现行正常的业务招待费比例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并税前扣除。
  5.关于企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确实发生的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计入有关存货成本。(如: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材料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因增值税发票填写不规范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等。)
  6.关于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问题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均应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允许据实扣除,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7.关于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折旧或摊销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根据此文件精神,对纳税人接受捐赠的流动资产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8.关于支付给本单位职工“四技”收入奖酬金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四技”奖酬金,可在计税工资之外按实发数税前扣除。
  9.关于企业借款进行长期投资所发生的利息的税务处理问题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借款进行长期投资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投资成本中。对于按大地税发[1999]10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已计入递延资产科目中的这部分利息支出,2000年底前,若仍有余额,应全部转入相关的投资成本中。
  10.关于企业的投资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核销投资损失的计算顺序问题
  企业收到的投资收益应先用于核销投资损失,核销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1.关于“脱岗人员”的解释问题
  大地税发[1999]109号文件中第二十条规定的脱岗人员仅指企业因生产任务不饱合,致使部分职工脱离原工作岗位休假达一个月以上的人员。
  12.关于对新闻、出版等单位支付给著作权人稿酬的税前扣除问题
  对支付给著作权人的稿酬,在目前尚未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各新闻、出版单位应制定出本单位的付酬标准,并报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付酬标准已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付酬标准内支付给著作权人的稿酬,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对电视台等单位支付的为其提供音像制品等费用支出,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13.关于改革后的福利企业建立风险基金和残疾职工保障基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大体改委发[2000]22号文件规定,改革的福利企业,每年从国家应减免税金总额中分别提取8%,建立残疾人职工的风险基金和残疾职工保障基金。对于福利企业从国家应减免的流转税金中提取的上述基金,允许税前扣除。
  14.关于城市供热、煤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有关征税问题
  城市供热、煤气、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为购建管网、线路等公用设施,按规定收取的集资费、初装费等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单位收取此类收入费用时,应在收取时计算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相关资产形成后其对应的税款,应随着资产的折旧、摊销额,逐步从“递延税款”科目转至当年度的“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上述单位对收取的集资费、初装费所形成的资产应单独管理,并将该类资产的折旧、摊销方法、结转“递延税款”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15.关于旅游企业的征税问题
  (1)旅游企业的代收的各种款项应全部计入应税收入,而代付的各种费用也允许税前扣除;
  (2)接团旅游企业已提供劳务的,应及时结转应税收入;
  (3)对于纳税人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机票、车票等费用,可以以复印件等证明资料为扣除凭据;
  对于纳税人未取得发票的房费、餐费、发团费等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旅游企业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导服费,应按计税工资处理;支付给外聘人员的导服费,应按取得的合规票据金额税前扣除;
  对于不能按上述规定准确核算的旅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大地税发[2000]20号文件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16.关于科技三项费用抵扣政策中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的处理问题
  在科技三项费用抵扣政策中,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企业在计算当年“科技三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的增长比例时,和达到比例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按“科技三项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其“科技三项费用”中的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均按实际发生数掌握。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按允许税前扣除的人均工资基数、效益工资计算。
  17.关于国税发[2000]118号、119号文件的适用范围问题
  国税发[2000]118号、119号文件中规定的股权投资、合并、分立的所得税处理问题不仅适用于股份制企业,也适用于非股份制企业。

  三、关于编汇二OOO年度城镇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有关规定城镇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有关规定
  1.报表编报范围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均应按规定认真填报。
  2.报表的汇总
  报表汇总按合计、工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口径填列。
  市属以下集体工业企业,由各主管税务局负责汇总。
  所有城镇中小学校办集体工业企业(校办工厂)由市教委校办工业公司负责汇总。
  集体商品流通企业、旅游饮服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各主管税务局负责汇总。
  供销社系统所属集体企业,由市供销社负责汇总。
  乡镇企业,由市乡镇企业局负责汇总。
  3.城镇集体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
  (1) 基层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
  1)工业企业:
  会工01表:资产负债表       (月报)
  会工02表:损益表         (月报)
  会工03表:现金流量表       (年报)
  会工04表:补充资料表       (月报)
  会工02表附表1:利润分配表    (年报)
  会工02表附表2: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    (年报)
  2)商品流通企业:
  会商01表:资产负责表       (月报)
  会商02表:损益表         (月报)
  会商03表:现金流量表       (年报)
  会商04表:补充资料表       (月报)
  会商02表附表1:利润分配表 (年报)
  会商02表附表2: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年报)
  3)旅游、饮食服务企业:
  会服01表:资产负债表       (月报)
  会服02表:损益表         (月报)
  会服03表:现金流量表       (年报)
  会服04表:补充资料表       (月报)
  会服02表附表1:利润分配表 (年报)
  会服02表附表2:营业外收支明细表       (年报)
  4)交通运输企业:
  会交01表:资产负债表       (月报)
  会交02表:损益表           (月报)
  会交03表:现金流量表       (年报)
  会交04表:补充资料表       (月报)
  会交02表附表1:利润分配表 (年报)
  会交02表附表2: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       (年报)
  5)施工企业:
  会施01表:资产负债表       (月报)
  会施02表:损益表        (月报)
  会施03表:现金流量表       (年报)
  会施04表:补充资料表       (月报)
  会施02表附表1:利润分配表 (年报)
  4.报表的报送时间及份数
  (1)城镇集体企业汇总报表:
  各基层局于次年五月十日前报市局所得税处一份;
  市供销社于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报市局所得税处一份;
  市乡镇局于次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报市局所得税处一份;
  (2)基层企业报表
  各基层企业会计决算报表,均应按期报主管税务局一份,报送时间由主管税务局确定。
  应报送给其他部门报表的份数和时间,由各主管局(总公司)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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