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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5 生效日期: 2006-06-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6]9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关于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杜会救助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精神和省政府提出的为民办实事要求,现就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按照建立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多方式实施救助,建立和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逐步改善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2006年全省完成5000户农村低保家庭危旧房改造,力争到2010年基本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要摸清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状况,并从各地农村的实际出发,制订实施计划;要与正在实施的“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下山移民脱贫、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城中村”改造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建设。
  (二)因地制宜,分类救助。既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又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对象和住房困难类型,实施分类救助,不搞大拆大建。
  (三)自力更生,多方帮扶。立足衣户自力更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按照政府补一块、集体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方式筹措资金,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二、内容和措施
  (一)救助对象。
  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3.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二)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救助住房建设方案经县(市、区)建设部门认定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资质的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安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危旧房,或者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救助对象就地租用闲置房。
  (三)救助标准。
  1.建筑面积。新建、改建、扩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新建、改建、扩建的救助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铺设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
  (四)工作程序。
  1.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住房以及低保证明等材料。
  2.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3.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4.核准。县级建设、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要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按先重后轻的原则列出分批救助计划,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因灾倒房需救助家庭的有关资料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实。核定后,列入救助对象。
  住房救助的申请、评议、审查、核准工作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当年确定的计划应在当年完成。
  (五)资金保障和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当年预算。村集体经济困难的,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增加补助比例,确保资金到位。各级民政部门用于灾后倒房恢复重建的救灾资金仍按原有渠道下拨使用。
  根据各地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绩效、欠发达地区及海岛的实际情况,省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
  住房救助资金,根据年度计划由财政部门划拨到建设部门集中管理。建设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的救助数量、救助方式和建设标准,将救助资金核拨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审计、监察以及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把它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建设、民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组织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任务重的地区可成立由建设、民政部门牵头的协调机构。各地要在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06年5000户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的前提下,选择若干乡镇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摸索经验,2007年全面实施。
  (二)完善保障措施。各级建设、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公安、残联和农村工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落实各项对困难群众的扶持政策,减轻救助对象负担。对救助对象建房,各地要坚决执行农民建房收费的规定,减免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乱收费。新建、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优先解决。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群众以捐资、出物、投工等方式开展帮扶和互助,为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作出积极的贡献。
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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