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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4 生效日期: 2002-12-04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价费函[2002]153号
日照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医疗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收费请示》(日价费发[2002]8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你市对医疗垃圾处理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情况,根据国家收费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确定你市对市区医疗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实行经营性收费试点,授权你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医疗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暂行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局备案。暂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报省审批。
  你市制定医疗垃圾收费标准应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同时兼顾医疗机构的承受能力。医疗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应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由收费单位向产生医疗垃圾的医疗机构收取,不得将医疗垃圾处理费转嫁给患者。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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