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40926号
第1条 本规程依据高雄市政府工务局组织规程第八条规定订之。
第2条 高雄市政府工务局新建工程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工务局局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处长,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各科、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第一科:道路、桥隧、广场等相关工程之规划、设计、新建、增建等事项。
二、第二科:公共建筑工程、上级机关交办或其它机关、学校委托代办工程之规划、设计、新建、增建等事项。
三、第三科:港区及机场外围联外道路公共设施等相关工程之规划、设计、新建、增建等事项。
四、第四科:各项工程之施工、估验、检验、验收等事项。
五、第五科:工程用地之取得、产权之变更、移转、嘱托登记及土地改良物(建筑改良物及农作改良物)、工厂生产设备、杆管线之协调、查估、补偿和工程受益费调查、计算机信息化业务之推动、计算机软硬件之维护管理及相关教育训练等相关作业事项。
六、秘书室:各项工程之发包、订约及材料机具采购管理、储运、供应、保养、文书、研考、法制、印信、档案、庶务、出纳、公有财产管理、交通车辆调派及不属其它各科、室事项。
第4条 本处置总工程司、主任秘书、副总工程司、科长、主任、秘书、正工程司、股长、副工程司、帮工程司、科员、工程员、助理员、助理工程员、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科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科员、助理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科员、书记,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处视业务需要,得设工务所、测量队、考工及研发小组,所需人员由本处总员额内调兼。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之,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总工程司。
四、主任秘书。
五、副总工程司。
六、科长。
七、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1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处拟订,报请工务局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处订定,报请工务局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2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