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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7 生效日期: 2000-10-2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0]8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3.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
  3.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
  4.省卫生厅和原省体改委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5.省统计局承担的全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统计职能。
  (三)增加的职能
  下放给我省的原中直系统的养老保险经费统筹发放的管理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省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奖惩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6.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7.不再承担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的审批职能。
  8.不再承担农村当地招工“农转非”的审批职能。
  9.将职业技能考评员资格的审批职能交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10.将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批职能交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则;监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全省城乡就业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划全省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研究拟定全省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管理我省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进入我省就业工作。
  (四)贯彻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及相关的行业标准;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和省教育方针、政策指导下,拟定全省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和落实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制定全省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贯彻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拟定全省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贯彻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企业的省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六)贯彻企业职工工资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负责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拟定全省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拟定全省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负责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和协调工作;拟定厅工作制度、工作规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厅新闻宣传工作,收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负责厅机关的财务、保卫、保密工作;管理本厅国有资产。
  (二)政策法规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和计划;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法规的执行情况,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法规的执行情况,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监督检查权;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厅机关法制事务,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
  制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划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资格,并对其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情况实施监督;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三)劳动关系处
  贯彻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拟定并推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建立和完善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综合管理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有关的问题;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贯彻全省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办省直单位用工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企业的省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四)就业处
  拟定全省城乡就业规划、基本政策和法规;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定全省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全省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省级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全省再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拟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按分工管理全省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进入我省就业工作。
  (五)培训处
  组织实施全省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规范,指导等级考核工作并组织实施;拟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的政策;拟定职业技能开发、培训的总体规划和人才培养、表彰、奖励、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措施;在国家和省教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拟定全省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制定全省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和政策。
  (六)规划工资处
  组织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经费和物资计划;制定全省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和行业工资收入调节的有关政策,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与实施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法规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负责省直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审核。
  (七)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方案和拟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具体办法;拟定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全省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拟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标准和退休待遇调整政策;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公伤残职工待遇政策、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上述政策的组织实施。
  拟定全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定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全省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失业保险处
  拟定全省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全省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制定全省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九)医疗保险处
  拟定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全省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
  (十)人事教育处
  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教育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劳动工资的管理;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干部教育的规则、计划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略)
200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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