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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3 生效日期: 2005-07-2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函[2005]5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政府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互联网站的作用,加强对政府互联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互联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


    第三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要求,在政府互联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政府办事效率的提高。


    关联法规    

    第四条 按照政务公开、方便社会、宣传黑龙江的要求,努力建设好政府互联网站,加快开展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政府“一站式”服务水平。


    第五条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在建设中要加强网上信息与服务资源的整合,统一规范、统一标准,以利于部门联合、数据共享。加强各级政府公共信息资源库建设,提供全面的政务信息检索功能。


    第六条 政府互联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省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省政府互联网站的主管部门,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省政府互联网站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一“中国·黑龙江”(http://WWW.hlj.gov.cn)是全省政府互联网站的中心网站,由省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其建设与管理。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与管理由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各级政府部门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原则上由各级政府部门自行确定相关单位负责。


    第九条 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部门网站和下级政府门户网站建设进行指导、考评以及资源整合。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应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链接,在命名、形象设计等方面应明显区别于本级政府门户网站。


    第十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分工负责本级政府及部门的网站建设工作。政府互联网站承办单位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并做到定岗、定责,确定专人从事此项工作。政府互联网站运行所需的经费按现有经费渠道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十一条 从事政府互联网站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务工作知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应定期接受网站管理部门组织的工作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网站内容和形式

    第十二条 政府互联网站的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应用优先,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十三条 政府互联网站主要用于发布政务信息,提供网上办事服务,体现政府互联网站的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政府互联网站应包括以下基本栏目:
  (一)政务公开类栏目。凡非涉密的政府信息、政策法规,包括政府公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应全部上网,部门业务数据也力争通过网络实现共享。公开的政务信息要注意时效性和准确性。
  (二)在线服务类栏目。要逐步实现公用事业、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邮电交通、劳动保障等信息的网上查询,并力争开展在线服务,以适应社会需求,提高政府服务能力。
  (三)网上办事类栏目。要在网上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政府结构、职能介绍、办事程序和联系方式,并逐步开展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将政府直接面向公众和企业的办事职能上网,增加政府透明度,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
  (四)交互沟通类栏目。要在网上设置政府和部门领导人信箱,以及民意调查或政务论坛等。这类栏目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要将公众意见及时送相关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网上反馈,接受公众监督,实现政府与公众的双向互动,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政府互联网站上发布的政务信息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应通过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本单位制定的或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本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职责;
  (四)本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办事事项及程序、标准时限、办事机构、联系方式及方便申请人使用的数据电子服务方式;
  (五)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以及新闻发布制度和内容;
  (六)行署、市、县政府互联网站要介绍、宣传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举措;
  (七)本单位的投诉信箱;
  (八)其它应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五条 政府互联网站应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好信息资源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用。


    第十六条 政府互联网站要建立自编信息上网审批制度,单位分管领导负责自编上网信息的审批。


    第十七条 政府互联网站的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十八条 政府互联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互联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条 政府互联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的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政府互联网站的基本链接关系包括:
  (一)省级政府门户网站在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省政府部门网站及各行署、市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
  (二)行署、市政府门户网站在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行署、市政府部门网站及所辖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同时在重要位置以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与省级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保持上通下达。
  (三)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在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县(市、区)政府部门的链接,同时在重要位置以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与所属行署、市政府及省政府门户网站两个链接,方便对上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查找。(四)各级政府部门网站在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的链接。在建立这些政府互联网站链接时,可以采用下拉菜单、地图图形链接等特色形式。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互联网站应在主页的显著位置放置我省政府互联网站统一网站标志(即“中国·黑龙江”网站标志)。


    第二十三条 政府互联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政府形象。有条件的可编制外文版,扩大政府互联网站的服务范围。

 

第四章 网站域名规范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府互联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www.hlj.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黑龙江”,代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各部门网站的英文域名为:“www.hljXXX.gov.cn”,其中XXX为各单位名称汉语拼音字头的组合(如:黑龙江省商务厅的规范英文域名应为“www.hljswt.gov.cn”);中文域名为“黑龙江XXX”或“中国黑龙江XXX”,其中XXX为单位的中文全称或简称。
  (三)各行署、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各地市的英文名称或地市名称的汉语拼音全拼(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规范英文域名应为“www.harbin.gov.cn”或“www.haerbin.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XXX”或“黑龙江XXX”或“中国黑龙江XXX”,其中XXX为地市的中文全称。
  (四)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的英文域名为“www.hljXXX.gov.cn”,其中XXX为县名称的汉语拼音全拼(如:方正县的规范英文域名应为“www.hljfangzheng.gov.cn”);中文域名为“中国XXX”或“黑龙江XXX”或“中国黑龙江XXX”,其中XXX为县(市、区)的中文全称。目前已经开通的政府互联网站,如域名不符合上述规范,需重新申请域名,原域名可同时保留。


    第二十五条 政府互联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互联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二十六条 政府互联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省政府、行署、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采用虚拟主机租赁方式建立网站的单位,其网站安全及系统管理由省政府、行署、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网站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通过省政府、行署、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采用服务器托管方式建立网站的单位,其网站安全由省政府、行署、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但托管服务器的系统管理、网站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
  (二)采用其他方式建立网站的单位,其网站安全、网络管理、信息维护由本单位负责。
  (三)政府互联网站应保证全天24小时开通。


    第二十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将定期对省直各部门网站,各行署、市、县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提高政府互联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政府互联网站运行维护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各单位应制定自编上网信息发布的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流程。网上信息出现泄密及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单位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奖惩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办公厅根据各地、各部门政府互联网站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情况给予表扬或批评。每年组织进行优秀政府互联网站的评选,并将评选结果在省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互联网站各站点违反本办法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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