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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援助就业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08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0]93号

1997年以来,我市一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选择了自谋职业,以实际行动支持了国有企业改革。目前,这些人多数已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帮助下,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了就业问题。但仍有部分人由于各种原因,面临就业和生活等许多困难。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下岗职工的关怀,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对就业困难的国有企业下岗自谋职业人员(以下简称援助对象)实施援助,具体意见如下:
  一、援助原则和范围
  实施援助要紧紧围绕促进再就业这一中心,坚持整体关心与重点援助相结合、社会援助与个人努力相结合的原则。
  援助范围为1997年以来,经市政府批准实行“三三制”的(含破产、搬迁改造)企业下岗自谋职业、户口在市内四区、本人有就业愿望,但就业困难的下列人员:
  (一)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上的;
  (二)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下岗自谋职业的。

  二、援助内容
  (一)经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每推荐1名援助对象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付职业介绍机构300元职业介绍费;
  (二)用人单位每招收1名援助对象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付用人单位1500元就业安置费;
  (三)通过劳动部门指定的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到社区或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援助对象,其工资未达到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给予补贴;
  (四)至2001年底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援助对象,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8%,补贴10%,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援助对象的认定和费用领取
  符合条件的下岗自谋职业人员,持本人《下岗职工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经街道办事处核实,区劳动部门审查,报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发给《就业援助证明》。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或援助对象凭《就业援助证明》、劳动合同及职业介绍证明等向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申办领款手续。具体审批程序由市劳动局另行制定。

  四、援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援助就业困难人员的资金来自市财政列支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失业保险补助资金和社会募捐资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的补贴,由市政府统筹研究安排。
  援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援助工作在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把做好援助工作当作关心下岗职工生活,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大事来抓。劳动行政部门既要严格把好审批关,又要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每个援助对象及时地得到援助,使党和政府对下岗职工的关怀真正落到实处。

  六、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内实施援助的意见并组织实施。

  七、本意见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规定的援助均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01年末终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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