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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假日旅游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8 生效日期: 2000-09-28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0]7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自去年国务院实行全国年节庆纪念日放假办法后,假日旅游迅速兴起,形成了“春节”、“五一”、“十一”三个假日旅游的“黄金周”,假日旅游对我省旅游业及社会经济发展起到较大的拉动作用。据统计,今年“五一”7天假期,全省接待来辽旅游人数380.7万人次,旅游收入达18.5亿元,分别比去年“十一”增长了52%和85%。今年1至7月末,全省接待海外旅游者32.2万人次,同比增长31.3%;旅游外汇收入1.97亿美元,同比增长35.8%。由于假日期间旅游接待人数迅猛增长,旅游景区(点)游人剧增,交通运力明显增大,极大地推动了全省旅游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有力地拉动了内需,增加了财政收入,满足了人民群众的旅游需求,繁荣了地方经济,对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6号)和全省发展旅游产业座谈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假日旅游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促进我省假日旅游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并带动相关产业和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61号)和国家发展假日旅游“因势利导、主动适应、加强协调、整体提高”的方针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假日旅游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假日旅游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辽宁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省旅游局内设辽宁省假日旅游办公室(简称省假日办),办公室主任由省旅游局长担任,成员由省旅游局、省统计局、省交通厅、省广电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商业局、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文化厅、省体育局、沈阳铁路局、东北民航管理局的有关同志担任。
  省假日办主要负责全省假日旅游的日常事务工作;落实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有关发展假日旅游的各项决定;负责处理假日旅游中出现的各类重大问题;督促各级政府建立假日旅游统计制度和预报系统,保证假日旅游的健康有序发展。各市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由各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假日办公室,建立高效协调、应变力强、信息灵通的假日旅游指挥体系,加强假日旅游的整体调度和部门联动的能力,形成合力,负责假日旅游市场现场指挥与调度,及时处理假日旅游中的突发事件,并按时向省假日办上报有关假日旅游的统计信息。

  二、建立“黄金周”会议制度和值班制度
  每年“春节”、“五一”、“十一”三个时段的节期前后的各一周内,省假日办要分别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假日旅游的有关工作,在旅游假日期间,要根据假日旅游出现的问题召开有不同部门参加的临时会议。每年三个假日旅游“黄金周”的节前15天到节后第5天为假日旅游工作日。
  假日旅游是一项时段性很强的长期日常工作,省假日办各成员单位要在每年的三个节期实行假日值班制度,设置假日旅游值班室,并确定假日旅游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和联络人员,负责假日旅游的组织协调、信息统计、传递及有关假日旅游投诉的处理,对旅游紧急情况作出快速反应,对旅游供需矛盾及时进行处理。各成员单位要将本单位假日旅游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和值班人员名单于三个节期前15天报省假日办。

  三、省假日办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1.省旅游局
  负责抓好贯彻国办发46号文件中的各项综合工作,及时组织召开省假日办工作会议,抓好假日办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认真落实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制订的《“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和假日值班制度。大力发展假日旅游宣传促销,做好假日旅游信息发布工作,适度开发乡村(居民)旅游点。认真抓好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做好旅游接待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全面搞好假日旅游情况的调查总结。
  2.省计委、省物价局
  省计委要把假日旅游的一些扩容的景区(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省年度计划或积极争取国家有关资金的支持。
  省物价局负责全省假日旅游期间景区(点)、住宿、机票、车船票等方面的价格管理,制定假日期间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加以实施。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假日旅游期间随意涨价或变相涨价。假日旅游期间,要加大对假日旅游热点地区的市场价格检查的力度。
  3.省经贸委、省商业局
  负责指导全省假日旅游商品的开发和销售,推出一批有辽宁地方特色、深受旅游者欢迎的商品,以增加假日旅游的总收入;协调组织假日旅游期间适销对路旅游商品的供给。
  4.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做好每年“春节”、'五一”、“十一”三个“黄金周”假日旅游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制定假日旅游信息黄金时段的发布方案。有关假日旅游的信息统计数据和资料由省旅游局、省统计局提供。
  5.省交通厅
  负责制订假日旅游期间的公路运力方案和有关应急预案,在假日期间要预留部分机动公路运力;在每年假日旅游三个“黄金周”期间要确定假日旅游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实行24小时的值班制度;加强长途汽车客运站、航运码头等地假日旅游期间汽车客运市场秩序的管理,提高公路客运的服务质量;做好假日期间公路客运情况的收集、整理、汇总等统计工作,准时上报,以便及时了解公路客运的动态情况。旅游“黄金周”节前或节中,交通部门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公路客运市场动态检查小组,在主要旅游公路的沿线进行检查,对假日旅游期间的甩客、宰客及超载、超速等违章行为,一律从严处罚。
  6.民航东北管理局
  负责制定假日旅游期间的民航旅客运输方案和应急预案,调配和准备充足的运力及机动运力;积极开展旅游包机业务,提高机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假日旅游期间民航运力和旅客数量等信息的统计工作,并向海内外发布,增强民航客运的竞争力。
  7.沈阳铁路局
  负责制定假日旅游期间的火车旅客运输方案和应急预案;努力开辟旅游专线和旅游专列,增加游客出入辽宁的客运量,增设游客通道,改进游客的购票方式,搞好旅游专列的组织工作,确保安全、正点运送游客,提高火车站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认真、及时、准确地做好假日旅游期间的客运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8.省建设厅
  负责指导各市、县(市)、区完善假日旅游热点地区的配套设施,抓好重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秩序的整治力度,抓好城市管理,改善市容市貌,抓好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及管理,创造优美的旅游环境。对假日旅游热点地区要适量增加公共厕所或流动厕所等公共设施。
  9.省公安厅
  负责假日旅游期间对旅游热点地区的警力增派和加大旅游热点地区社会治安整治力度工作,增设报警点、值勤点,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治安稳定;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照有关规定,强化对旅游风景区(点)娱乐和食宿等场所设施进行安全大检查,消除危及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要加强各种进入旅游风景区(点)车辆的管理及对驾驶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交通疏导,保证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
  10.省卫生厅
  负责指导各市加强对假日旅游期间旅游重点地区餐饮卫生的检查和重大疫情的监测,防止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杜绝重大疫情的发生。要在重点旅游城市和景区(点)建立医疗点和紧急救援系统,如有卫生安全事故和重大疫情,及时通报省假日办。
  11.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对各旅游景区(点)索道、娱乐设施的质量技术检查,保证游客安全,要监督各旅游景区(点)对存在隐患的设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旅游购物特别是珠宝玉石饰品等贵重旅游商品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在省旅游局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规范公共场所特别是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等场所的公共图形符号;与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加强旅游行业质量标准体系的建立。
  12.省工商局
  负责组织各市、县(市)在旅游假日期间加强对旅游市场特别是旅游热点景区(点)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查处无证经营、盗用商标、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利用虚假广告欺骗游客等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保证假日旅游市场正常有序地进行交易;配合省旅游局处理有关的消费投诉。
  13.省统计局
  负责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假日旅游数据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假日旅游重点市新闻发布的假日旅游数据进行审核。每年的旅游假日期间,要派联络员配合旅游部门工作,并及时通报信息。
  14.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等有关部门
  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要在假日旅游期间开放更多的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图书馆、青少年宫及文物景区(点)等设施,组织开展好一系列思想性好、艺术性强、内容健康向上的文娱、体育活动,为游客和当地群众提供更多的学习和娱乐场所。要进一步开发民族历史文化型的产品,增强我省旅游景(区)点的文化含量。科技部门在假日旅游期间要开放科技馆、部分研究院所(应包括一些具有吸引力的工农业生产基地)等科技型旅游点,提高我省旅游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竞争力。
  其他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按照假日旅游各项工作的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及时向省假日办通报有关情况,共同努力促进假日旅游的健康发展。
  四、重点旅游市、县的主要职责
  1.重点旅游城市、县(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兴城、瓦房店等市,长海、宽甸、桓仁、新宾等县)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各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假日办,加强对假日旅游的整体调度和部门联动能力。负责假日旅游市场现场指挥与调度,及时处理一切突发事件;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发布本地交通运力、住宿设施情况、接待情况等有关假日旅游信息,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2.重点旅游市、县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假日旅游的接待方案(含指挥调度、住宿接待、交通运输、餐饮、景区和景点游览、假日旅游信息传输设施保障、社会治安等方案)、各种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3.重点旅游市、县政府要加大节前和节期假日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景区(点)和社会服务单位的治安、市场交易、食品卫生、市场价格的管理。旅游热点地区游客较集中的场所要延长商业、银行、医院等系统的营业时间,尽量为游客提供方便。
  4.重点旅游市、县政府要在各旅游景区(点)的位置设立告示牌,动态公布景区内最新客流数量及客流分布。
  5.重点旅游市、县的旅游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并与当地公安和卫生部门的“110'、'120'联网形成快速联动体系,以迅速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假日旅游期间实行24小时受理旅游投诉制度。
  6.大连市假日办要按照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制定的《“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试行)》的要求,按时向国家假日办和省假日办报送假日旅游统计相关报表。
                                                                                                                       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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