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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0 生效日期: 2005-06-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5]4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黑龙江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6月20日
黑龙江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全国和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强大威慑力。
  结合专项行动,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联合执法监督体系,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三、工作重点和分工
  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篡改审批内容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在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严禁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的形象,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处方药在大众传播媒体发布广告和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违法宣传;严禁在互联网上及相关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管理,健全广告监管制度。
  此项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省新闻出版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厅、中医管理局、通信管理局配合。省工商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建立广告活动主体市场退出机制。省新闻出版局、广电局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对篡改审批内容或者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要做好对食品广告证明的审查以及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工作,配合工商部门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省通信管理局要配合工商部门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互联网信息和电信服务提供者依法进行处理。
  (二)打击非法行医,保证广大群众看病安全。严厉打击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居民社区存在的严重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对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此项工作由省卫生厅牵头,省中医管理局、工商局、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配合。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和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工商、公安部门配合对非法行医机构及人员进行查处。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人口计生委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省科技厅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的监管。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公安厅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非法开展医疗服务行为的查处。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虚假宣传或者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打击仿冒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行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打击消费储值欺诈行为;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此项工作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外汇管理局、哈尔滨海关配合。省商务厅、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督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店内产品质量的监管,适时发布质量检测结果,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省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哈尔滨海关要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实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省商务厅、劳动保障厅、建设厅、工商局、外汇管理局、哈尔滨海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对外经济合作活动的监管,查处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施工单位和投资者的行为和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强化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为期一年,从2005年4月开始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4月至2005年5月)。建立工作机制,印发行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按照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三)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6月)。组织督查组,检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五、保护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认真抓好落实。省商务厅、卫生厅、工商局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欺诈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案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同时,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监察机关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出台规范性文件,提出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建议,为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提供依据。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研究和探索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要列入“黑名单”。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跟踪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做到及早发现、准确定性、依法查处。
  (三)加强舆论监督,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普及防骗常识,方便群众举报,曝光典型案例,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和识假防骗的能力。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守法的商业伦理和信用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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