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潍价格发[2002]46号
潍坊市热力公司、潍坊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各有关供热企业:
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保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潍坊市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的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集中供热实行政府定价。凡在我市城区内经依法审批、按规定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其供热价格制定及调整均应按照政府令的要求,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供热单位须在规定供暖期60日之前提出定、调价申请。
三、供热单位提出定、调价申请须提供山东省建设部门核发的《城市集中供热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如实提供供热成本、企业经营状况等资料。
四、集中供热价格构成及定价原则:
1、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由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居民用户采暖价格按照供热成本、税金加微利核定;工业生产用户采暖价格利润水平略高于居民用户;办公场所、服务业用户采暖价格按照供热成本、税金加合理利润核定
2、城市集中供热价格按照热水采暖价格和蒸汽采暖价格分类制定和调整。
3、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要有利于城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改善居民生活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和生产条件,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
五、对应申报而不申报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六、以下供热单位居民用户采暖供热价格仍执行现行价格,即潍坊市热力公司:19.5元/平方米(用热建筑面积);潍坊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19.0元/平方米(用热建筑面积),执行时间截至200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