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莱价字[2002]74号
你单位《关于凤城东大街130号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申请》(山东首联房开字[2002]6号)收悉。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0]38号)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凤城东大街130号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工程占地19.8亩,开发建设总面积2.96万平方米,公建面积360平方米(含锅炉房、公厕、物业管理用房等)共9个楼座,可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2.92万平方米,经审查你单位报来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前期费用和勘察设计费用,工程建筑安装、配套设施费用等结算资料,核定凤城东大街130号小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818元,储藏室销售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320元,每户另收有线电视费300元。
二、你公司可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环境和楼幢位置等因素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你公司于2002年10月底以前将具体销售价格报我局备案。
三、该销售价格均包括各种税费,除代收共用部位、代用设施维修基金(每平方米16.36元)外,不得在房价外加收其他费用。
四、你公司在售楼处应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