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授林务字第0931740528号
一、目的: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办理林务发展暨造林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造林贷款业务,特订定本作业须知。
二、管理与执行机关:
本基金造林贷款以本会林务局(以下简称林务局)为管理机关,办理贷款预算编制及其它管理事项;各县市政府、林务局各林区管理处及各有关之林(土)地管理单位为执行机关,办理贷款之审查、勘查及辅导事项。
三、贷款经办机构:
经办本基金造林贷款之银行各分行处(以下简称经办分行处),负责受理借款户之申请、征信调查、放款、收款及其它编制报表事项。经办贷款银行并得委托设有信用部之各级农会办理核贷(以下简称转贷机构)。
四、贷款对象:
实际从事造林事业之个人、团体,经营公私有林或租地造林需要资金者,得依下列规定申请:
(一)一般造林人申请贷款:
1.私有林地以所有权人名义申请贷款。
2.数人共有或承租之林地造林申请贷款时,应以其林地所有权人或林地承租人之一人为借款人,其余为连带债务人;如持有分管协议书者,得由各林地所有权人(承租人)单独申请贷款。
3.林地所有权人或林地承租人之配偶为农会会员,得由该会员代表全户内实际从事造林者申请造林贷款、林地所有权人或林地承租人应为连带债务人。
4.林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可检附所属合作社同意贷款造林面积及金额之文件,径行申请造林贷款。
5.公司、团体、学校、机关申请造林贷款,应以代表人申请贷款。
(二)公共造产造林申请贷款:乡(镇、市)公所申请公共造产造林贷款,应经其民意机关审议通过,并列入该机关年度赊借收入预算项下办理。
(三)原住民保留地公共造产及公私有林造林等,应以「地号」为单位申请。
五、贷款项目及最高贷款期限如下:
(一)新植(一、二年生造林地)
1.针叶树二十年。
2.阔叶树二十年。
3.竹类十八年。
得视实际需要,提经本会审议核准,最高可再延长十年。
(二)抚育1.三年至六年生造林地之抚育,以新植各项树种之贷款期限减去林龄为抚育贷款期限。
2.七年生以上造林地中后期有关抚育之切蔓,修枝十五年。
(三)混淆林同一件申请贷款造林地,其树种有二种以上或林龄不同者,依其树种、林龄、面积等要素,以前款方式计算其平均期限。
(四)林道新设及修护十五年。
(五)森林游乐区环境绿美化十五年。
六、贷款额度:
每户最高贷款金额,由本会每年公告之,其申请贷款金额规定如下:
(一)一般造林:以实际所需投资金额为限。
(二)乡(镇、市)公所公共造产造林:以当年所需之造林费用为最高贷 款额度。
七、贷款利率:
按年息计算,个人、公司、团体、机关及学校为百分之一.五至百分之六;乡(镇、市)公所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前项利率每年由林务局视实际需要调整并由本会公告之。
八、申请手续如下:
(一)一般造林:
1.个人、公司、团体及私立学校申请造林贷款,应备妥下列文件,向户籍所在当地之经办分行处(各三份)申请或向转贷机构(各四份)申请:
(1)造林贷款申请书(格式一、甲)。
(2)造林地籍图(1/1200或1/6000造林地实测图,或者1/4800或1/5000地籍蓝晒图),应标示造林地位置。
(3)土地所有权状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私有地检附土地所有权状影本或土地登记簿誊本,租地造林地检附契约书影本)。
(4)共有林地,应检附共有人同意书(如未附同意书者,以所有权者之面积比例核算可申贷金额)。
2.各机关及公立学校申请造林贷款,应备妥下列文件各三份,向当地经办分行处申请:
(1)造林贷款申请书(格式一、乙)。
(2)造林地籍图(1/1200或1/6000造林地实测图,或者1/4800或1/5000地籍蓝晒图),应标示造林地位置。
(3)函报各该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并附具保证书,保证贷款单位还款能力。
(二)公共造产造林:乡(镇、市)公所申请公共造产造林贷款,应向当地县政府申请,并均应备妥下列文件各四份:
1.造林贷款申请书(格式一、乙)。
2.造林地籍图(1/1200或1/6000造林地实测图,或者1/4800或1/5000地籍蓝晒图),应标示造林地位置。
3.函报各该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并附具保证书,保证贷款单位还款能力。
4.贷款计画经议会或代表会通过之文件。
5.自筹款、贷款预算及补助款或其它资金来源之文件。
6.计画经费估算表。
7.历年来向外贷款未偿还本息明细表。
8.财务状况说明表。
9.其它特殊情况,视实际需要提供。
九、担保方式:
(一)个人、公司、团体及私立学校贷款,应提供下列得处分之担保物:
1.田或旱地之农业用地。
2.依法登记之建地及房屋。
3.其它银行认可之担保物。
(二)机关贷款,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担保。
(三)公立学校贷款,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担保。
(四)乡(镇、市)公所贷款,由该管县政府担保。
(五)各该上级主管机关对于贷款单位所为之担保,应依照预算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六)担保物之查估,依委托银行或转贷机构授信征信有关规定办理。
(七)因本贷款期限长达十五年以上,为确保债权,不得办理信用贷款。
十、审查与勘查:
(一)经办分行处或转贷机构受理申贷案件后,应即依下列事项审查:
1.申请书内容及应附证件是否齐全,如有不足,应即退回补正。
2.证件齐全者,应就申请人所提供之担保物作初步审查,注明其价值及最高可贷款金额并加盖印章后,依下列规定将申请书一份送当地林(土)地管理单位实地勘查:
(1)私有林造林地申请案,送请当地县(市)政府办理。
(2)国有林事业区出租造林地申请案,送请当地林区管理处办理。
(3)县(市)政府公有林出租造林地申请案,送请当地县(市)政府办理。
(4)原住民造林地申请案,送请当地县(市)政府会同乡(镇)公所办理。
(5)乡(镇、市)公所申请案,送请当地县(市)政府办理。
(6)其它地目造林地申请案,送请各该土地管理单位办理。
(二)各林(土)地管理单位应于收到经办分行处或转贷机构转送之申请书案件后十日内,派员勘查林地,并依现况、申请书表列内容及下列各项原则填制「造林贷款林地勘查报告表」(格式二)后,送原经办分行处或转贷机构办理。
1.「申请贷款项目」栏,以同一林地一次申请一项目为原则,如工作确属需要者,得同时申请其它项目贷款。
2.「林地所有别」栏,应查明其所有别。
3.「林地经营现况成绩」栏,须查填下列各项目:
(1)申请新植贷款造林木之树种、面积、造林年月及成活率。
(2)申请抚育贷款造林之树种、面积、造林年月及成活率。
(3)尚未造林但已整地完竣,即可实施造林者,可申请新植贷款,但应注明整地完竣日期,惟其新植年度应与申请贷款年度相同。
(4)申请抚育贷款,限于六年生以下之造林木,七年生以上之造林木需实施中后期抚育者,应详述理由及所需经费,以凭审核。
每户贷款总金额,以不超过每户最高贷款金额为限。
(5)造林贷款户,次年度起于不同地点造林,再申请贷款时,每户贷款总金额,以不超过每户最高贷款金额为限。
4.「申请项目事业经营计画及分年使用经费是否适当」栏,应依据该年公告之造林费用标准计算。
5.「建议贷款额」栏,应按照前款算出事业应需费用,以千元为单位,不足千元者一律删除,并参酌下列各项填列建议贷款额:
(1)建议贷款额,不得超过申请金额,并不得超过每户最高可贷款金额。
(2)曾经贷款者,应注明已贷年月及金额,申贷金额扣除已贷额为本次建议贷款额。
6.「建议贷款期间」栏,依本须知第五条贷款项目及最长期限规定核算。
7.栽植树种与株数应符合奖励造林办法规定标准,平均分布正常生长于林地,且造林木成活率应达百分之七十以上,未符合规定者应填注不予核贷。
(三)造林贷款林地勘查报告表签章方式:「勘查机关」栏,由勘查单位加盖关防,但由勘查单位备函将勘查报告表作为附件者,勘查报告表可免加盖关防。
十一、核定、拨款处理:经办分行处或转贷机构依据勘查报告表所建议贷款金额办理信用调查及抵押权设定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拨款:
(一)一般造林:
1.凡符合授权委托银行核贷金额者,由经办分行处径行核定后,通知申请人于一个月内办理拨款手续(如经半个月尚未办理者,应再催办一次,六个月内未办妥拨款手续者视为放弃),并填制「造林贷款○年○月份核贷情形一览表」一份(格式三),并同申请书及勘查报告表各一份送委托银行总行,汇转林务局报造林贷款业务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追认;至贷款金额超过授权委托银行核贷金额者,应填制「造林贷款拟准贷款一览表」一份(格式四),并同申请书及勘查报告表各一份送委托银行总行,汇转林务局提报审查小组审核。
2.由转贷机构受理申贷案件者,应填制「造林贷款拟准贷款一览表」一份,并同申请书及勘查报告表各二份,送请当地经办分行处审核后,依前项规定办理。
3.经由审查小组核定者,由林务局以「造林贷款业务审查小组审查结果一览表」(格式五)通知委托银行总行并副知各有关机关办理贷款手续及拨款事宜。
(二)公共造产造林:乡(镇、市)公所公共造产造林贷款,由委托银行总行,将申请书、勘查报告表初审后,汇列造林贷款拟准贷款一览表,函送林务局转审查小组审核,经核定者由林务局通知委托银行总行,并副知各有关机关办理贷款手续及拨款事宜。
(三)由转贷机构贷放部分,于委托银行拨款后,转贷机构三天内未转贷完竣,应悉数缴还,否则自拨款第四天起改按当时委托银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计息。
十二、还款及逾期处理还款及逾期处理依照造林贷款放款借据及授信约定书之规定办理。
十三、管理与辅导:
(一)各县(市)政府、各林区管理处及各有关机关(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应设置「造林贷款动态登记簿」(格式六),随时登记贷款及造林情形以便管理辅导。
(二)各管理单位接到林务局转送之贷款人名册时,应填造「造林贷款动态登记簿」,每一贷款人一份,记载贷款有关事项,分为「国有林班租地造林」、「原野及其它」、「公私有林」、「原住民保留地国公有林造林」、「原住民保留地租地造林」等,并就国有林班租地造林部分按事业区别;其它按乡镇市别,编号装订成册,妥为保管。
(三)各管理单位应随时接受造林贷款人有关造林技术之询问,并须详予解答,必要时应派员实地指导。
(四)各管理单位对贷款人之造林地,每年应至少一次派员实地调查其造林状况,除随时予以技术上之辅导外,并应将检查结果登记于「造林贷款动态登记簿」,造林木成活率未达奖励造林办法规定标准,经林地管理单位限期一年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应即通知贷款单位依约处理。
(五)各管理单位如同意造林贷款人采伐其造林木竹或发现贷款人未依约造林(包括抚育),或于偿还贷款前擅伐造林木竹,或有其它重大违约情事者,应即通知贷款单位依约处理,并副知委托银行总行及林务局备查。
(六)为确保债权,择伐率超过百分之五十或实施主伐者,应通知贷款单位依其情形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七)各管理单位接到经办分行处或转贷机构转送偿还贷款通知时,应随时登记于「造林贷款动态登记簿」,并于全部还清时加盖「办结」字样,以资结案。
(八)县(市)政府接受贷款人名册后,应分送该管乡(镇、市)公所一份,以作为将来许可采运之参考。乡(镇、市)公所接受造林贷款人申请采伐木竹时,应先征得该管县(市)政府之同意。
(九)国公有林租地造林人转让承租时,原承租人如有造林贷款者,管理单位应事先通知贷款单位处理。原承租人应还清贷款,但经委托银行分行处或转贷机构同意由承受人承担债务者,不在此限。
(十)私有林地出售或被征收时,该所有权人如有造林贷款者,应事先通知贷款单位处理,如未自行还清造林贷款者,由贷款单位依约处理。
十四、其它:
(一)「造林贷款核贷情形一览表」核准日期之认定:
1.凡授权委托银行核贷金额以下者,以经办分行处或转贷机构核准日为准。
2.超过委托银行授权核贷金额者,以「造林贷款业务审查小组审查结果一览表」内日期为准。
(二)经办分行处或转贷机构应填造贷款人名册及编制「办理林务局造林贷款计画会计月报表」各三份(格式七),于每月三日以前送委托银行总行每月五日前汇送林务局。
(三)造林地发生天然灾害或人力不可抗拒情事,借款人应于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经当地林地管理单位勘查属实,造林木损害百分之五十以上需全部重新改植者,灾害当年度应偿还本息得申请展延偿还,如需全部重新改植者,其贷款得展延一年至三年还清。前项展延偿还期限,须提经审查小组审议核准后,始得办理。
如未经核准,而延期摊还者,贷款单位应依约处理。
(四)原住民申请造林贷款可依照一般造林贷款申请方式或依照「原住民申请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贷款处理要点」任选一种办理。
(五)原住民造林贷款应于「造林贷款○年○月份核贷情形一览表」备注栏内注明「原住民造林」字样,以资识别。
(六)本须知未规定事项依照「林务发展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