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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1 生效日期: 2005-06-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哈工商发〔2005〕11号
各分局、县(市)局,市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一日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巩固和深化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要求,依托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支持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鼓励全民创业。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鼓励企事业(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除外,下同)单位在职职工成为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股东。允许企事业单位在职技术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到私营企业兼职。?
  2、扶持弱势群体。下岗职工、失业待业人员、进城农民、科技人员开办非公司制企业,可办理期限为1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免收登记费。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不包括从事粮食收购、牲畜贩运、运输的业户)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
  3、放开经营领域。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登记。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允许个体私营企业自主选择。
  4、降低公司准入门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开办创业型、就业型小企业,只要注册资本首期到位3万元,即可申办有限公司。?
  5、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新设立的有限公司,首期实缴的资本金只需达到注册资本额的20%以上即可申办有限公司,其余部分3年内全部到位,同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认缴额和实缴额,并提交全体出资人签署的分期到位承诺书和实缴资本验资报告,在营业执照上注明实缴额。公司注册资本按照承诺全部到位后,持相应的验资报告办理变更登记。 ?
  6、实行出资额申报制。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出资额实行申报制,其设立不受出资额限制。?
  7、放宽出资比例限制。股东以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或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经各方股东确认并在章程中明确,其无形资产在出资总额中所占比例由原来不超过20%放宽到70%。?
  8、放宽对外投资比例限制。公司向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累计投资额占净资产的比例由原来的50%放宽到70%,投资公司不受限制。?
  9、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总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母子公司总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由5个放宽为3个,达到降低条件后要求的企业,可以申办企业集团。
  10、允许母公司先行使用集团名称。对装备制造、石化、能源、绿色特色食品、医药、林产品加工等行业非公有制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集团资金条件但子公司尚不规范的,允许母公司先行使用带有集团字样的公司名称,待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再办理集团登记。
  11、支持生产型企业异地生产。在同一登记管辖区域内,对企业住所与生产场所分离,生产场所不独立对外经营的生产型企业,实行企业住所连同生产场所一并登记,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
  12、允许企业进行财产置换。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出资设立的私营公司制企业,在因故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时,经股东会同意,允许其以等量的货币或不需过户的其它实物置换财产,但须重新提交验资证明。也可以按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减资登记,但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企业因出资者、出资比例等发生变化但注册资本数额不变,经股东会同意,申请变更登记时免予提交验资证明。
  13、简化经营场所审查手续。对进入各级开发区、科技园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民营科技企业以及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租用大型宾馆、旅店、商场(厦)、办公楼、写字楼等作为住所的,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只要持有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即可作为住所证明,免予提交出租方产权证明。?
  14、突破“一点一照”的限制。为鼓励创业,解决小规模企业创业初期遇到的经营场所困难,在房产面积较大的场所,经隔断、分离改造后,能与其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相适应并互不影响的,可以“一点多照”。?

二、扶持重点及特色企业做大做强?   15、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革。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抓住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国有企业战略重组的有利契机,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工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及时给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6、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买断国有企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一次性买断国有中小型企业,已发生实际支付,但因特殊情况购买人未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的,可凭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企业与购买人签订的出售协议及付款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登记,免予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17、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各类园区建设。对进入我市国家级开发区和哈一大一齐工业走廊、对俄合作产业园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享受工商部门对开发区的优惠政策,纳入一条龙服务范围。对参与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的企业出现的疑难问题,实行现场办公,一事一议给予解决。对工业走廊范围内的企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登记查询、网上核名、企业信用状况查询等服务。?
  18、大力支持对外贸易和科技合作。支持集团企业、龙头企业、“小巨人”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充分利用我市资源,从事对外贸易和科技合作业务,工商部门为其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具备自营进出口条件的,由工商部门直接登记,并积极协助其向有关部门备案。?
  19、支持发展连锁经营企业。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可由总部投资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也可由其他投资主体出资,与总部签订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由该投资人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经总部同意,连锁企业下设的配送中心、各连锁店以及与总部有合同关系的门店均可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和“连锁”字样。?
  20、鼓励从事农资连锁经营。允许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以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供销社、农资公司的改组、改制,并鼓励引导其以连锁方式到农村建点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21、连锁企业前置批件可通用。连锁企业经营烟草、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办批准文件。总部取得批准文件后,门店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办营业执照。?
  22、鼓励发展农村特色经济。积极鼓励城市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经济,大力扶持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中介组织和农村经纪人。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深加工等行业,建立和强化种、养、加、销产业链,推动农村非公有制经济由单个家庭经营向合作规模经营方向发展,尽快形成绿色、特色食品产业体系。?
  23、放宽粮食收购。允许自然人出资设立的食品加工企业收购用于本企业加工所需要的粮食。除玉米、水稻外,收购其它粮食品种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免予提供粮食收购许可证。?
  24、鼓励发展资本运营公司。允许自然人或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出资设立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从产品经营转向资本经营。此类企业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且一次性足额缴清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即予直接登记注册,免予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25、鼓励引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建立重点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联系制度,主动上门走访,加强分类指导,对申报我市著名商标的,只要符合认定条件,可随时进行个案认定。积极推荐、帮助指导符合省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申报条件的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争创省著名商标或全国驰名商标。对被认定为全国驰名商标的,及时报请市政府予以奖励。?
  26、大力发展社会服务体系。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兴办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税务代理、财务代理、商标代理、法律咨询、信息服务、质量认证、人才服务、投资策划、技术服务、项目论证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各级工商部门予以优先办照,并免予提交经纪人资格证。?

三、全力支持招商引资?   27、放宽中方投资者资格限制。将原来只允许企业法人做为中方投资者的限制,放宽为允许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村村委会和城市社区组织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28、简化外地企业迁移我市的登记手续。鼓励外地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凡外地迁移我市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需要重新验资,只需办妥所在注册地银行帐户的转移手续,其报表中的银行存款必须到位,如果迁移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只需对增加部分进行验资。外埠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将总部迁至我市的,可按变更登记办理。取消外埠人员来我市投资兴办个体私营企业须提交暂住证的限制。?
  29、放宽外地企业参与老工业基地改造登记条件。凡合并、收购我市企业的,被合并、收购的企业其名称属老字号或者名称字号需保留的,可以予以登记保留。被兼并、购买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专项审批资格,在有效期内允许新企业继续使用。?
  30、鼓励外商参与我市企业的兼并重组。外资可以采取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等方式并购或参股我市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接收外商参股或被外商收购的,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经审批机关批准,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31、简化企业类型转换登记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因股权转让导致内、外资企业类型转换的,不按设立登记程序办理,可按变更登记程序予以办理。
  32、主动为招商引资提供服务。对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和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三资企业,从咨询、名称预先核准时就指派专人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从速办理登记手续。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战略投资项目,由市局领导带队现场办公,当场解决问题。?

四、加强和改善监督管理?   33、实施属地监管。为方便个体私营企业办事,将在市局和各分局、县(市)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日常管理职能及个体私营企业年检验照职能下放到所在地基层工商所。?
  34、改进年检验照方式。为改变历年企业集中年检排队拥挤现象,按照五个一批的方式分散办理年检手续,为企业年检提供方便。即:下放属地年检一批、通过互联网年检一批、增加窗口年检一批、现场办公集中年检一批、免于审查年检一批。个体工商户验照逐步推行以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尾数为申报验照月份的“滚动”式验照。
  35、建立完善信用档案。依托“经济户口”,建立企业、个体工商户电子户籍式信用档案,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行为等情况进行记录,定期开展信用评价。积极、有序地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选择信用最好和最差的两类企业在媒体上公布及红盾网上发布,形成激励诚信、保护守信、惩戒失信、淘汰严重失信企业的氛围。继续在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诚信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
  36、建立信用分类监管体系。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级划定和分类管理。将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A级企业是守信企业。对守信企业重点扶持,年检免审,不告不理,免于日常检查。B级企业是警示企业。对警示企业实行警示制度,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 C级企业是失信企业。对失信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办理登记和年检时从严审查,并对其投资入股等行为进行限制。D级企业是严重失信企业。对严重失信企业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监督其进行清算,选择典型案例曝光。?
  37、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以“12315”综合执法网络为依托,开通“消费投诉处理绿色通道”。加强与兄弟城市和单位的相互合作与联动,将我市著名商标列入东北三省四市商标保护网络。凡在上述区域被侵权、假冒的,都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求助保护,必要时市局指派专人协助。对我市企业在外地发生的一般性违法问题,可派专人进行协调解决。深入开展与全市百家企业联合打假扶优保名牌活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38、加强重点行业监管。以食品、药品、保健品、危险化学品等涉及群众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业和旅游、娱乐、餐饮、洗浴、美容等涉及群众生活行业为重点,严厉查处制假售假、以次充好、合同欺诈、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五、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9、深化“四商两创”活动。以“安商、爱商、亲商、富商,创造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创建国家级文明单位”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的“四商两创”主题实践活动。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多方位运用职能,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40、改革审批制度。进一步清理阻碍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类前置行政许可一律取消。在各级登记服务窗口公开办事制度、办照条件、申办程序和办事时限。?
  41、简化审批程序。全面推行“一审一核”的“准注册官”制度,将登记注册的4个审批环节缩减为1-2个环节。到“联合办公中心”、“政务超市”或办照大厅申办营业执照的,简易登记事项由一名工作人员签字即可办理;较重要登记事项由具体工作人员和部门负责人两人签字即可办理。?
  42、办照进一步提速。进一步缩短办照时限,公司开业登记由规定的30日缩减到3个工作日以内;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分公司和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由规定的30日缩减到2个工作日以内;注销登记及复杂变更登记由规定的30日缩减到1个工作日以内;简易变更登记由规定的30日、名称预先核准由规定的10日变为即时办理。?
  43、下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权限。为方便群众办照,将过去集中在各分局、县(市)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权限全部下放到基层工商所(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具备联网的条件下,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发照。并在现行“一审一核”的“准注册官制”基础上,向独立行使注册职能的“注册官制”过渡。
  44、逐级下放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核准权限。为使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能够得到及时核准,除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市局将冠市名的字号名称核准权限下放到各分局、县(市)局,分局、县(市)局将冠区、县(市)的字号名称核准权限下放到基层工商所。?
  45、建立流动办照大厅。在有条件的分局逐步推广以登记注册管理网站为依托,配备专用车辆和设备,建立流动办照大厅的做法,随时受理登记申请,当场发照。对偏远农村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预约服务,上门发照。?
  46、设立工商服务站。在有条件的村委会所在地或地域辐射效果较好的村屯设置工商服务站。建立以市局和各分局、县(市)局为服务中心,各工商所为服务基地,工商服务站为补充的覆盖全市的工商服务网络。?
  47、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市局和各分局、县(市)局分别联系一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全市工商系统上下联动,通过开展“联系百家、走访千家”企业活动,实行领导挂钩联系和走访制度,充分发挥工商综合职能,做好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工作。?
  48、启动合同助企活动。积极组织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评选活动,对获得市级以上“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的,给予免查、免审等优惠待遇。?
  49、积极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发挥工商红盾信息网的作用,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信息、信用信息等信息服务。同时,加强与市中小企业网和其他电子商务网站的合作,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信息平台。?
  50、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建立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坚决执行“六项禁令”,严禁各种形式的超标准乱收费和“搭车”收费,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乱罚款,严禁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摊派征订各种杂志、报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通过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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