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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0 生效日期: 1999-12-10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财[1999]159号
一、空调候车室特许经营授权管理
  1.空调候车室特许经营权,是铁路运输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在收回空调候车室统一管理前的过渡期内,授予空调服务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空调企业)依托国铁设施从事空调服务的特定经营权。空调候车室特许经营权的享有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经济法人设立条件,依法具备空调服务资格。
  2.空调候车室特许经营权的授权范围是:路外企业(含外资企业,下同)与铁路单位合资(合作)依法组建的空调企业,铁路多经、集经、工会技协依法注册的空调企业,注册营业范围包含空调候车室经营业务且设立专门空调经营部门的铁路多经、集经公司或其他铁路经济组织。
  3.挂靠铁路工附业、多经、工会技协及其他名义,经营者没有独立注册企业或注册营业范围没有空调服务业务的,不坚持独立核算或账目严重不清的空调候车室,在投资者收回投资前由车站代管,不授予空调候车室特许经营权,已经授予的应当撤销。
  4.空调候车室特许经营权和车站代管权由铁路局指定的空调候车室收费标准管理部门负责认定,由法律事务(合同)管理部门履行授权手续。
  5.路内单位授权可用文件通知形式,路内外联营企业授权采取特许经营合同形式。特许经营授权文书应标明经营单位、经营期限、经营场所和站内空调服务范围,特许经营合同应同时标注基本收费标准、调整原则及其他应有事项。
  二、空调企业经营期限和经营自主权
  1.路内外联营空调企业、铁路非主业单位(多经、集经、工会技协等)所属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空调企业是独立的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铁路有权管理部门除可对空调服务质量和安全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外,不得随意干预空调经营过程收入、支出、分成、用工等企业内部事务。
  2.路内外联营空调企业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路外一方未表示提前退出的,铁路任何单位不得强行中止或缩短合同规定的联营期限。
  3.联营空调企业双方同意提前解除联营合同或实行承包经营时,可由其中一方继续经营至原合同期满。
  4.联营空调企业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应得到保护。因非正常原因造成联营空调企业停止运转的车站应立即纠正。铁路控股单位保障自身权益,应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正常程序。
  5.由车站代管的空调候车室,铁路车站要切实负起管理职责,做到空调候车室与车站运输主业财务分账管理,盈亏单独核算,人员定岗使用。
  三、费用标准和投资者的合理收益
  1.铁路局(分局)在核定空调企业年度费用标准时,应对上一年度的标准、拨款及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2.路内外联营空调企业的空调服务收费标准,宜按年度总额制核定,由空调企业包干使用,已按合同期核定的长期收费标准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变动。空调企业要求重核、理由充分的,铁路局(分局)可根据能力调整。
  3.路外企业对空调候车室的投资,由于合作对象投资行为不规范未按资本金记账的,可视同空调企业负债,核定费用时计算还本付息。
  4.调整折旧留用政策后,空调服务费继续包含空调设备折旧费用。经营期内不发生空调设备更新改造的空调企业,应优先使用折旧资金加速归还职工集资和银行贷款。经营期内应当发生的空调设备更改仍由空调企业负责。
  5.空调企业所欠职工集资款应分期分批及早归还,具备还款能力的不得拖延还款,集资利息标准应执行财政部关于职工集资的有关规定。
  6.从2001年起,空调候车室的正常费用标准,享受特许经营权的空调企业和车站租赁设备统一管理的空调候车室继续按交纳税金、补偿成本、还本付息和取得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车站代管空调候车室只补偿成本、还本付息和应交税金,不核其他收益;车站主业自营空调候车室只核成本。
  7.空调候车室专项成本补偿资金原则上每两年由部重新核定。铁路局应在重核年度前一年的10月底将调整申请及相应资料报到铁道部财务司。
  四、规范核算
  1.车站支付空调服务费应取得空调企业开具的合法票据,在车站旅客服务——空调服务费科目一笔列支,空调运行维修、还本付息等各项支出应由空调企业自行列支。
  2.车站租赁空调设备统一管理,设备租赁费用取得合法票据后在租赁费科目列支,空调运行维修费用在车站旅客服务科目分要素列支。
  3.车站代管空调候车室由车站按代办工作核算,独立建账,完整反映空调业务收支活动。
  4.空调企业的空调业务必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综合性公司应对空调业务实行模拟法人独立核算,完整反映空调经营业务的收入、支出、利润和还本付息情况。
  5.根据国家有关制度和铁道部工效挂钩办法,空调企业不再按空调收入的一定比例为运输主业返还或提供工资。按原规定原则核定的返主工资直接在车站工资和工资附加费要素列支,铁路局(分局)应做好各项调整工作,核定基数年度未按规定将返主工资列入应付工资科目和直接在联营空调企业开支部分,报部审核,酌情适当解决。车站不得强迫空调企业再向主业返还或提供工资。
  五、空调候车室专项成本补偿资金的拨付
  1.1998年9月1日因补偿运输支出调整客票价格形成的收入按正常管内、直通客运收入分别列报和上缴,不设专项基金,不称空调费,各有关单位(含合资铁路)不得为补偿空调候车室成本支出直接分劈调价收入。
  2.空调候车室专项成本补偿资金是过渡期内用于妥善解决既有空调候车室遗留问题的专项清算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部核准数字拨付。对截留的空调专项资金核减次年计划收回。完成过渡后,该项资金并入一般清算收入,空调有关支出按车站正常费用管理。
  3.铁路局(分局)核定空调专项资金分配计划需要预留调剂资金时,预留资金合计不应超过总资金的5%,原则上必须用于空调候车室成本补偿及空调有关事务。
  4.空调专项成本补偿资金应计划单列,向站段下达经费计划不应将空调专项资金与正常经费捆绑使用,或将空调专项资金作为调节站段盈亏的手段。
  5.空调专项成本补偿资金按月定期下拨,与正常经费或往来款一同下拨时应注明专项拨款金额。因资金困难发生临时欠拨,每月实拨经费必须满足空调设备正常运转的需要,欠拨资金原则上按季结清。铁路车站应于接到上级专项拨款五日内,向空调企业支付空调服务费或租赁费。
  6.1999年起并入合资铁路公司的原国铁车站,其空调候车室专项成本补偿资金,路外投资的在联营合同期内,多经、集经、技协投资的在集资贷款本金还清之前,仍由合资铁路投资主体铁路局按1999年核定基数拨付。
  六、空调候车室的移交
  1.空调候车室联营合同期满、特许经营期满、租赁合同期满或代管结束,铁路运输企业收回空调候车室特许经营权后,只能由车站主业直接管理。
  2.铁路运输企业接管空调设备和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权,要按规定履行手续,合理解决空调职工安置问题。
  3.空调企业应按设备技术规定如期完成空调设备各项修程,移交的空调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状况不良应维修达标后再办移交,维修费用由原空调企业或经营者负担。
  4.空调企业所提空调设备折旧不再留给所在车站用于空调设备更新改造,归还职工集资和银行贷款后的余额可作为净资产参与清算分配。
  5.空调企业经营期满或双方协议提前终止联营(合作),解散空调企业,必须执行空调设备无偿移交的规定,未提足折旧的设备余值随设备无偿移交。
  原联营合同明确规定投资方收回空调设备的,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6.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权交还铁路运输企业后,按主业自营空调候车室重新核定费用标准,铁路局(分局)可从车站接管的次季起,按照新的费用标准拨付资金。
  七、空调候车室的发展
  1.新建车站按照设计规范要求需设空调的候车室,建设资金由投资概算统筹安排。旧站改扩建空调候车室原则上由各局自有资金安排。自筹有偿资金本息由运输企业自行负担。重申不再搞新的合资经营空调候车室。
  2.1999年起新建和改扩建的空调候车室,新增空调成本原则上由运输企业自行消化,过渡期内也可由各局在部拨专项资金额度内根据能力适当调剂补贴。
  八、其他
  1.本补充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有特殊规定的从有关规定。前发各文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2.本补充规定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涉及其他问题的由铁道部财务司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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