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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宗教团体以自然人或自然人以外名义登记之不动产办理更名登记为寺庙教堂(会)所有应行注意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6 生效日期: 2004-03-1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民三字第0930469010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台北市政府府民三字第09304690101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4点(原名称:台北市宗教团体以自然人或自然人以外名义登记之不动产申请更名登记为寺庙教会所有注意事项)

一、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为办理宗教团体以自然人或自然人以外名义登记之不动产办理更名登记为寺庙教堂(会)所有业务,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二、申请资格:

(一)寺庙等宗教团体于土地登记规则修正发布施行前(八十四年九月一日以前)所取得之不动产,而以住持、信徒、管理委员等自然人名义登记,但自始即供该团体所使用,并经证明其取得不动产之资金确为该团体所支付,或以私人名义登记之不动产有公开之文件纪录资料可认定该私人为该团体之关系人,并系以该团体之基金或资金为该团体所取得者,准以﹃更名登记﹄方式变更登记为该团体所有。

(二)宗教团体所有之不动产,而以自然人或自然人以外名义登记者,如经审查确与内政部七十年六月二十二日台内地字第二七八三三号函及八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台八四内地字第八四七四九○六号函释有关该不动产自始即供寺庙等宗教团体使用,并经证明其取得不动产之资金确为该团体所支付之要件相符者,准予申办更名登记。

(三)办理更名登记应检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1.买卖契约(卖渡证):记载为寺庙教堂(会)名义购买而非私人名义购买者。

2.信(教)徒大会(董事会)纪录:当时召开信(教)徒大会(董事会)决议购买该不动产之纪录。

3.帐簿:当时寺庙教堂(会)帐簿记载支付购买该不动产之经费。

4.不动产所有权人、其继承人或无人承认继承之遗产管理人切结书:不动产所有权人、其继承人或无人承认继承之遗产管理人立具切结书载明该不动产并非私人所有,而愿意归还登记为寺庙教堂(会)所有者。遗产管理人应履行民法规定之程序报经法院核准或亲属会议同意。

5.其它如法院认证书等文件足可认定之数据。所取得之不动产依财政部七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台财税字第三一一九○号函规定,不包括未经移转而仍为原业主所有之不动产在内。

三、应检送表件:

(一)申请书(如附件一)二份:由民政局统一制作。

(二)调查清册(如附件二)二份:由民政局统一制作。

(三)买卖契约(卖渡证)影印本、信(教)徒大会(董事会)纪录影印本、帐簿影印本或不动产所有权人、其继承人或无人承认继承之遗产管理人切结书正本(含立切结书人签名及盖章)二份。

(四)寺庙登记表或教堂(会)法人登记证书影印本二份。

(五)不动产所有权状影本二份(不动产座落于外县市者,应检附含标示部、所有权部及他项权利部之不动产登记簿誊本正本二份)。

(六)其它个案表件数据。

四、申请程序及期限:

(一)申请程序:寺庙教堂(会)经审查符合规定者,由民政局依权责核发证明书(如附件三)。

1.申请人应检送第三点表件向所在地区公所申请,经区公所初核后,转报民政局审查,并由民政局核发证明书。

2.宗教团体应凭民政局所核发之证明书等文件向所辖地政事务所办理更名登记。

(二)申请期限:本更名登记之申请不受期间之限制。

申请书

受文者:区公所。

主旨:本法人(寺庙)为办理不动产更名登记,兹依据「台北市宗教团体以自然人或自然人以外名义登记之不动产办理更名登记为寺庙教堂(会)所有应行注意事项」,业已备齐相关表件,请惠转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核办,请查照。

说明:检附下列资料:

一、调查清册

二、买卖契约(卖渡证)影印本或信(教)徒大会(董事会)纪录影印本或帐簿影印本或不动产所有权人、其继承人或无人承认继承之遗产管理人切结书正本(含立切结书人签名及盖章)。

三、寺庙登记表或教堂(会)法人登记证书影印本。

四、不动产所有权状影本(不动产座落于外县市者,应检附含标示部、所有权部及他项权利部之不动产登记簿誊本正本)。

五、其它个案表件数据。

以上各乙式二份

申请人:○○○(印章)

住址:

电话:

中华民国 年 月 日

(请加盖法人或寺庙图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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