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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9 生效日期: 2000-07-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了履宪法赋予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宪法和有关法律,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二、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计划安排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草案以及长远规划草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二个月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大会。

  四、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和计划报告的审查重点是:编制的指导方针要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长远规划;主要目标和指标要符合持续、稳定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主要措施要符合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经济结构,安排好国家重点建设,切实改善人民生活,积极促进就业,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和持续发展等要求。具体审查内容可以依据《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的规定,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确定。

 

  五、市人民政府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群众关注、投资大的重要建设项目,应依法加强民主、科学决策,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六、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必须作的部分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7月或8月(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间确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
  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作出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经济工作方面的专题汇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计划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听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进行监督。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沈阳市财政预算决算审批监督条例》,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八、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由市人民政府安排。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4月、7月和10月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汇报,并进行分析研究。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讨论本决定所列事项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及说明,并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专门委员会在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报告主任会议,由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批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将结果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的情况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公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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