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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1-02 生效日期: 2007-11-02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07]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办字〔2007〕86号),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民维权,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办字〔2007〕8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对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和退耕还林、还草,从事特色种植业和畜、禽、水产养殖的,可自愿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家庭式种植、养殖业户不办理注册登记的,可实行备案制度。
  2、鼓励符合法律法规条件的各类人员到农村创业投资、兴办实业,开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组织。
  3、扶持农村企业上规模、上档次。积极扶持农村龙头企业、重点行业,培育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支持多种形式的利益联合。凡在农村组建涉农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3000万元以上降低为1000万元以上,子公司由3个以上降低为2个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00万元以上降低为2000万元以上。
  4、鼓励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对专业合作社赋予法人资格,合作社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不限制注册资本,免予提交验资报告,对申请人实行“零收费、近距离、无障碍”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前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保留原组织形式的,可不再办理重新登记。
  5、扶持创办各类农村合伙企业。支持农民自愿创办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企业。为解决农民经营困难,便于引进资金、技术,允许企业和个人资金、技术以有限责任的形式投资入股,在农村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6、支持农村剩余劳动力申办个体工商户。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外,农民凭个人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可就近向所在地基层工商所(分局)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鼓励个体工商户“一人多照”。
  7、放宽流动商贩登记。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允许的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费。鼓励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下乡从事无需前置许可的经营活动,营业执照同时标注固定经营场所和流动经营区域。
  8、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到农村创业,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登记费、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费。
  二、放宽涉农市场准入,支持农民投资创业
  9、放宽农村兴办企业冠用“省、市、县”名称条件。对在农村从事农业产业开发、农业科技、文化、旅游项目冠用“河北”名称的,注册资本由300万元降低为50万元;冠用“石家庄”名称的,注册资本由50万元降低为3万元;冠用“县(市)、区”名称的取消注册资本限制。
  10、放宽农村个体工商户、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限制。允许申请人将居民住房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有困难的,可由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市场主办单位等有关方面出具使用证明。
  11、放宽对注册资本交付方式的限制。进一步落实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管理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和数额内,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要求所有股东在出资周期内同步出资。
  12、进一步拓宽农民出资渠道。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受益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13、放宽农村企业出资方式限制。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经营者,允许其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苗木、家禽、牲畜等经评估后作价出资。对以农业技术出资设立公司的,技术出资可以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14、坚持“非禁即准、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全面放开。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有利于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农民增收,工商部门都要依法准予登记。
  15、放宽对农村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均不作为前置审批项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由选择申请从事非前置审批项目经营,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办理登记。
  16、鼓励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积极推进农村金融市场改革,实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工作。凡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县(市)、区,申请人可凭所属县(市)、区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
  17、拓宽农资经营渠道。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型农资企业、农业“三站”等开展农资连锁配送、经营。允许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利用其网点从事农资连锁配送、经营等涉农服务。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社员自用农业生产资料。
  18、放宽粮食经营限制。除50吨以上粮食收购外,在农村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登记注册时无需提交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证。
  19、放宽农村生产项目建设的市场准入。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和我市重点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对建设周期长需要有筹建过程方可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可以先行登记,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项目筹建”,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项目筹建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的除外。
  20、下放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涉农企业集团登记审批权限。个体工商户登记一律由县(市)、区工商局委托辖区基层工商所(分局)办理登记并发照,最大限度方便农民群众。在农村设立的合伙企业,除应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合伙企业外,一律由所在地县(市)、区工商局登记或由市局授权当地县(市)、区工商局登记。凡在农村新设立冠“河北”、“石家庄”名称的涉农企业集团,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省、市、县(市)、区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
  21、放宽农村广告审批限制。对于在农村发布的有关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墙体户外广告,免于审批登记。
  22、简化登记程序,开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改革登记审核程序,由原来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多人办理,改为“一审一核”制。开通注册登记内网受理,外网咨询、预审通道,减少往返次数,方便快捷地为申请人服务。
  三、健全商标富农机制,引导农民运用商标战略参与市场竞争
  23、按照“立足一个产业资源、围绕一个产业链条、抓好一件注册商标、带动一批特色品牌”的工作思路,把培育农产品品牌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使农副产品商标申请量、注册量有一个大的提高,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使商标成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助推器,在指导帮助农民懂商标、创商标、用商标、护商标上取得新突破。农副产品商标申请量和注册量要在上年基础上分别增长10%和15%。
  24、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开展送商标上山下乡活动。深入企业、农户上门宣传、推广、普及商标法律知识,各县(市)、区工商局每年要开展一次涉农商标免费培训工作,增强涉农企业、农民申请注册商标的自觉性、主动性。
  25、发展特色农业产业,着力打造“一村一品一标”或“一乡一品一标”。各县(市)、区工商局要研究制定商标发展规划,力争每个村至少有一件注册商标,每个特色产业至少有一件知名商标,进一步提高我市优势农产品的商标信誉度,逐步形成有竞争力的产业体系,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26、以农副产品商标为抓手,不断做大、做强农副产品产业链。实行农副产品商标发展“一条龙”服务,加大指导开发附属产业和配套产业的力度,不断延伸农副产品产业链。积极扶持一批发展势头强、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农副产品种植、养殖大户注册商标,大力推行“公司+商标+农户”的商标运作模式。
  27、明确责任,实施商标帮扶责任人制度。各县(市)、区工商局要建立健全涉农企业商标联系点制度,明确帮扶责任人,帮助企业解决商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其科学运用商标战略,提升产品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为争创著名、驰名商标打好基础。
  28、明确发展重点,提高涉农产品的知名度。积极引导发展辛集果品、“韭黄”,晋州鸭梨,新乐西瓜、花生,灵寿蘑菇,平山、井陉小杂粮,鹿泉葡萄,藁城禽蛋等涉农商标;重点培育行唐大枣、赞皇金丝大枣、赵县雪花梨等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29、严厉打击侵犯农产品商标专用权行为。集中力量查处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案件,遏制假冒商标侵权行为,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商标侵权专项整治行动。
  四、大力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搞活农村流通
  30、对农村新建市场实行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农村市场主办单位或个人兴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县级工商机关批准,可在半年内减半收取市场管理费。
  31、依托农村特色农业,大力培育和发展农产品交易市场,为当地优势农产品广开销路,解决农副产品销售难的问题。引导县、乡、村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加强对接,逐步形成“市场连接基地,基地带动产业,产业激活市场”的发展新模式。
  32、规范“订单农业”合同行为。各县(市)、区基层工商所(分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合同法律和相关知识讲座,引导“订单农业”合同双方当事人增强履行合同的诚信意识,帮助其掌握签订合同的法律规定和基本知识,规范“订单农业”的签约行为,坚决制止显失公平、损害农民利益的条款。依法监督涉农企业履行收购农产品的约定,查处以种种理由压价、拒绝收购以及打白条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33、培育和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基层工商所(分局)要与农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制定辖区发展经纪人队伍规划。要把培育和发展粮食经纪人作为工作重点,切实解决好农民卖粮难的问题。积极引导农村经纪人注册登记,对家住偏远山区的经纪人,要上门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对要求异地进行经纪活动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工商局为其出具登记注册证明。允许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允许农村经纪人从事农产品购销活动。
  五、强化监管职能,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34、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整顿工作,深入开展农资打假活动,规范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严格农资市场准入,积极推进诚信经营,加强农资质量监测,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放心农药和放心农机具。
  35、强化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加强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区域和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以及农村集贸市场的检查;加大对农民申诉举报相对集中、社会反映问题较多、诚信程度较差、进货渠道不规范的农资经营户的查处力度。
  36、加大对农资广告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具广告的监管力度,强化对农资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防止虚假违法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向农村传播,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农资广告。
  37、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围绕农业生产的春耕春播、夏种夏管、秋收秋种三个重点季节,组织开展打假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38、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抓好农村食品安全监控网络建设,严把农村食品市场准入关,依法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提高农村食品质量,改善农村消费环境。
  39、积极推进农资经营企业诚信建设。农资经营企业要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建立质量公开承诺制度。积极引导农资行业自律,依法推介一批质量、信誉可靠的农资企业和产品,畅通农资流通渠道,方便农民群众购买放心农资。
  40、充分发挥“一会两站”的作用,建立涉农案件快速举报、快速查处、快速办结机制。对查处的涉农大案要案,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涉及面广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震慑不法生产经营者。
  41、规范对涉农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检查制度。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按照企业守法经营情况,对连续三年未受到工商机关告诫、处罚的涉农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2、推行行政告诫制度,对无明显违法故意,且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违章行为,属于首次违犯的,不予行政处罚,可采取“预警通知书”、“行政建议书”等行政指导措施实施告诫。
  六、进一步增强服务“三农”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43、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把监管执法与服务“三农”有机结合起来,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监管,努力实现对农民消费者、生产经营者负责与对法律负责的统一性,积极营造良好的农村发展环境。
  44、加强农村三级维修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农村维权服务“110”平台。各县(市)、区工商局要在本年度内建立和完善农村三级维修服务网络,实现县(市)、区局成立维修服务指挥中心,县城内有维修服务中心,乡镇有维修服务站,农村有维修服务联络站(点)。在有条件的村、镇设立“定点维修单位”,形成完善的维修服务网络和顺畅的维修服务指挥网络,努力实现“小修不出村、大修不出县”,切实解决农民维修难的问题,为农民维修提供方便。
  45、全面加强“一会两站”建设,畅通农民维权渠道。不断完善“一会两站”的基础设施,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参与执法部门对涉农生产资料和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受理农村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并协助相关执法部门认真查处。
  46、积极开展消费教育,提高广大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消费者协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村消费者传授消费维权知识,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不断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质量。要定期发布消费警示、消费提示,避免农民群众上当受骗,有效地维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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