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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决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9 生效日期: 2000-07-19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共沈阳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决定》。会议认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有利于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障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依法治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具体实践,《中共沈阳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决定》,是我市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和实际步骤,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贯彻,努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供良好的法制条件。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市的前提。地方性法规是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也是依法治市的必要条件。市人大常委会依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地方立法的主体,必须把加强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首要任务来抓。地方立法要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从保障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着眼,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并与市委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要坚持近期立法与中长期立法相衔接,进行调查论证,科学地选择立法项目,编制好立法规划,增强地方立法的计划性,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合、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框架。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提高审议质量,力求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科学性、公正性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实行开门立法,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形成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理论工作者相结合的机制,并采取立法听证会、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切实做好立法征求意见工作,通过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供良好的法制条件。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宪法法律的规定作出的关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也是依法治市及依法治理工作的依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明确界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和范围,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和制度,紧紧抓住事关本行政区发展的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和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时地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二、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保障和促进法律法规的遵守与执行。认真执法是依法治市的关键。政府、法院、检察院是绝大多数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能否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重要的在于其依法履行职责。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负有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职责,必须加强法律监督工作。要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落实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按照界定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审查所定制度和坚持严格考核等项基本要求,督促有关机关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切实做到执法责任主体到位,执法责任到位,执法保障措施到位,把执法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要认真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的决定、规定,深入开展执法检查活动。要把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同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相应的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实行上下联动;把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同听取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执法情况的报告结合起来,以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要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落实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意见和审议执法情况报告意见的整改情况作跟踪检查,促进执法工作的改进和加强。要充分运用法律监督的各种有效办法,并不断探索新的方式,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把人大执法监督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对重大违法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并公布于众,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

  三、加强对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察监督,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供组织保证。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履行职责情况,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市能否在其所负责的工作中得到推进。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要坚持把具有相应的法制观念、法律知识水平作为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必备条件,实行和完善对拟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法律知识考试的做法,对不具备相应法律知识水平的人员不予以任命。要坚持和完善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述职并接受评议的制度,特别是把其是否依法行政或公正司法及抓好所负责工作的依法治理作为述职和评议的重要内容,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防止和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甚至徇私枉法等现象,以身作则,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不断引向深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市的重要环节。全市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来抓。要按照《中共沈阳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的决定》确定的总的要求和工作目标,制定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依法行政为重点抓好依法治理工作,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对不履行执法职责和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执行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防止和纠正行政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教育,不断提高其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法律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为公民提供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城乡基层的民主法制建设。各级法院、检察院要以公正司法为重点抓好依法治理工作。把提高办案质量、确保公正司法的要求和标准量化到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建立起确保公正司法的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坚持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严格诉讼程序和时限;规范执法行为,完善举报、控告和申诉制度,防止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全面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水平。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都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报告本系统开展依法治市工作和执法情况,贯彻落实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五、深入开展普法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奠定坚实基础。普法是依法治市的基本保证。广大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市的主体,法律只有为人民群众所掌握,依法治市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因此,必须深入开展普法工作,使人民群众知法、懂法、用法、守法。全市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在制定依法治市长远规划和实施计划中,都要突出普法,确定好普法的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市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使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风尚。特别是要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与水平。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高度重视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作为新闻宣传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形式多样、覆盖面宽等优势,大力普及法律知识,大力宣传学法、用法的成果,大力宣传民主法制建设的成就,把依法治市和依法治理工作引向深入。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全市人民,要积极投入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活动中来,共同努力,为把我市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城市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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