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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沈阳铁路分局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8 生效日期: 2000-07-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重字[2000]11号
沈阳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沈阳铁路分局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鉴于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以完成客货全过程位移为目的,对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衔接与联系提供运输中介服务的行为。有利于进一步开拓运输市场,为客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局货运代理总公司运输代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货物运输代理实行有偿服务,运输代理经营者可在合同货物价值的5%以内与货主协商收取运输代理服务费,运输代理服务费为一次性收费,除铁路主业运杂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二、货物运输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在货主自愿委托的基础上,运输代理经营者与货主签订协议,并严格按协议规定的内容进行代理服务,不得强制代理或强制服务。
  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必须明码标价,收费方法和收费标准要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沈阳铁路局直属公司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此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届时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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