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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00年资助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2 生效日期: 2000-07-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0]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几年来,我省资助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关注重视下,取得了较好成效。随着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扩大,经济困难学生的数量还将有所增加,使资助工作的任务更加艰巨。为切实做好2000年我省资助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资助工作,并设专人负责“寒窗基金”实施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继续做好政府“寒窗基金”实施工作,完善实施办法,加大资助金投入。对当年考入大学的贫困学生的资助方式继续以“寒窗基金”借款为主。根据今年我省扩招任务,各级政府要增加拨付资助金。省级财政资助金要及时核拨,市、县要按规定比例足额配套。结余的资金要结转今年使用,并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以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交纳学费需要。根据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借款额度可控制在3000元左右。同时要抓好资助对象的调查、审核工作,严格审核资助对象,要在高中或高中毕业班建立特困学生档案,采取同学评议、学校认定,县(市)、区审核,资助对象公开的办法,保证资助对象准确,资助金及时发放。经审核确定领取资助金的特困学生,在入学报到时要将《寒窗基金申请表》同时交到所就读学校,作为该校评定特困生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依据。
  三、积极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助学贷款今年将在全省铺开。《辽宁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和《辽宁省一般商业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将在今年秋季开学时实施。各高等学校所在地政府要支持助学贷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和银行积极研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不断完善助学贷款制度。
  四、加大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宣传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宣传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和报导实施“寒窗基金”工作,使“寒窗基金”的资助对象、申请程序、优惠政策家喻户晓,特别是中小学生人人皆知。一方面减轻广大困难学生来自家庭困难的压力,激发他们刻苦学习的动力和信心;另一方面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激发他们热爱祖国、报效祖国的热情。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省监察、教育和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各市实施“寒窗基金”工作和省内高等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进行检查,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资助办法。同时,要加强对勤工助学的规范和管理,保护学生勤工助学的合法权益。
                                                                                                                          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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