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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26 生效日期: 2002-08-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快济南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软件产业的发展。该专项资金每年安排4000万元,其中:市计委从三产发展资金中安排500万元;市科技局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800万元;市经委从企业技术进步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从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中安排2200万元。市财政从2003年至2005年每年安排专款1000万元,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十五”期间,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年从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3000万元,用于齐鲁软件园基础设施和优化环境建设。鼓励软件企业向软件产业园区聚集。


    第四条   鼓励软件产业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对重点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实行资金集中投入,创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


    第五条   鼓励开发生产软件产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第六条   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 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风险投资企业直接投资我市软件企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采用信用担保等方式对我市软件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扩大软件人才培养规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软件专业班,中小学开设计算机课程,社会力量和各类培训机构培训软件专业人才。


    第九条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申请GB/T19000一IS0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协助软件企业申请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予以支持其认证的费用。凡通过CMM一2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的企业,市外贸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组成软件出口联盟或联合体,承接国际软件业务。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推介软件出口型企业和出口产品,为软件企业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获取出口信用保险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软件高级人才奖励措施。对年薪1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实行资金补助奖励,奖励标准按照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为依据进行核定。可当年或累计几年集中奖励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自愿的原则,软件企业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提高到20%(个人10%、企业10%)。


    第十四条   支持软件企业建立智力、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机制。允许软件的发明者以技术专利和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以软件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软件企业,经投资主体批准,可从每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总额不高于35%的比例,以股份期权形式奖励给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和培训费用,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软件企业内部要建立科技人员收入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引进的具有普通教育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和省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获得过国家、省级科技奖项或拥有国家发明专利、国内领先水平的专有技术、某项特殊才能的专业人才,海外留学回国来济创业人员,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在我市落户。
  软件企业调入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同时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以及接收的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本人有住房,或单位已设立集体户口具备落户条件的,准许在我市落户。


    第十七条   支持和鼓励国内外大中型软件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我市设立软件研究开发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优化工作生活环境,吸引国内外软件专业硕士、博士来济南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购买的软件、涉及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的软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鼓励政府机构在同等条件下采购国产优质软件产品。


    第十九条   鼓励软件企业积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


    第二十条   凡在我市设立的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享受本规定的各项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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