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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1 生效日期: 2005-03-1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5〕16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原文详见2004年第24期《黑龙江政报》第6页)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把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稳定工作市长负责制、紧急事件报告制和责任追究制,并针对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制订突发群体性事件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制订本地区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清理整顿期间和实载率低于50%的城市不再新增车辆,原则上不再办理经营期满的出租汽车更新、延期手续。同时,要对原行政审批的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进行清理,没有经营期限的要重新确定经营期限,经营期原则按车辆已使用年限和新批准的经营期限合计不超过8年确定。要明确长途客运、公交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及其他客运方式的市场分工,规划建设出租汽车停车场和停靠站点,达到市场经营分工合理,运营秩序良好。   三、各地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没有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准新出台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要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逐步向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过渡。清理整顿期间各地暂停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各地已经省政府批准的经营权有偿出让以批准的最长使用年限为终止期限,终止期限前经营权到期,需要重新批准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应在宏观调控的指标内,按新批准日期到终止期年限收取出让金,避免因经营者负担不等引发新的矛盾。同时,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车辆非法参与经营行为。各地清理整顿结束后,由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联合组织验收。   四、各地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进行清理,需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报省财政厅、物价局,政府性基金报省财政厅,经营性收费报省物价局,由省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检测机构不得强行检测、强行收费。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的计量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   五、各地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测定车辆平均收益,制定出租汽车每小时平均营业收入标准,依法规定驾驶员的工作时间,合理调整企业和驾驶员的收益分配关系,并作为测算税费标准的依据。各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企业与驾驶员承包经营合同示范文本,防止企业单方制订“霸王”合同条款,转嫁企业应承担的投资和经营风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出租汽车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对没有为司机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取消经营权。  各地要将本地贯彻落实情况于2005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同时抄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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