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4 生效日期: 2000-06-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做好2000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2000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工作
   今年,全省地方高校招生计划数量在上年增长幅度较大的情况下又有所增长。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招生8.05万人,比上年实际招生增长14.6%。其中普通本科招生4.6万人,专科招生3.45万人(含高职招生2万人)。普通中专计划招生5万人。为确保今年招生计划的完成,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工作。
   1.为实现辽宁教育强省的目标,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学校为基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方针,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以上质量、上水平、上档次为重点,提高我省普通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和办学规模效益。
   为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水平,要逐步解决我省现有办学条件的历史欠帐和扩招后带来的办学条件不足问题。各院校、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改善办学条件。一是要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吸引信贷资金、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教育,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市场规律为学校提供优质高效的社会服务;二是各院校要加快后勤社会化的进程,挖掘内部潜力,确保必要的办学条件;三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培养和引进人才的力度,在培训、提高、合理使用现有教师的同时,采取积极措施,面向社会吸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及学科带头人,充实教师队伍,提高教师水平,使学校的办学条件更加适应迅速发展的教育事业的需要。
   2.加快办学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协调发展的新格局。今年我省适度扩大国有民办高校的招生数量,这对促进我省高教办学体制改革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坚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加强对高等职业教育的管理。要充分挖掘现有院校的办学潜力,通过对专科院校、成人高校和部分普通中专学校的改革、改制和改造,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职业教育要面向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适应就业市场的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应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确保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对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省里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重点向社会急需专业方面倾斜,控制一些长线专业的招生。
   4.提高人才培养层次,优化人才培养结构。本科院校原则上不设专科专业;要稳定公安类、适当压缩师范类、控制医疗类专业招生规模。为充分利用学校现有办学资源,医学、师范院校的长线专业可适当在省外招生。对去年划转地方的中央部委所属院校跨省招生计划,要经省计划、教育部门审核。
   5.省有关部门要根据不同学校性质、不同层次、不同专业设立不同的收费标准。对苦、脏、累、险专业,如铸造、采矿、焊接等专业在收费方面给予政策优惠。要认真落实好寒窗基金发放工作,各地要按比例保证配套资金。各院校要完善奖学金、贷学金制度,为优秀和家庭困难的学生获得奖、贷学金的提供便捷条件,并创造条件鼓励学生勤工俭学。
   6.根据需要,适当扩大经济欠发达地区及艰苦行业定向招生计划的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的政策是解决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人才需求的重要调控措施,要重点向县及县以下和艰苦行业倾斜,确保急需人才回本地区就业。
   7.稳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在现实生产力条件下,中等职业教育仍然是我省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层次。我省将在招生计划管理、学制的确定等方面进行改革,推进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使中等职业教育更好的适应社会需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8.各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各高、中等院校要认真组织好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计划的,应由学校提出申请,招生部门出具意见,报省教育、计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做好2000年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
   2000年我省共有各类毕业生8.36万人,其中研究生毕业生3140人,本科毕业生3.07万人,专科毕业生2.19万人,中专毕业生2.8万人。同上年相比,毕业生人数有一定的增加,毕业生层次结构相对趋于合理,本科以上层次毕业生有所增加,专科以下层次毕业生有所减少。为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必须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1.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0)1号)精神,结合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实际情况,我省将继续贯彻国务院国办发(1999)50号、教育部教学(1999)2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9)17号、辽政办发(1999)39号文件精神,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遵循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男女平等、优生优用的原则,充分利用政府政策引导、宏观调控和市场运行机制,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
   2.在目前多种人才培养形式并存的情况下,应继续放宽国家计划招生的毕业生就业范围,除对少数短线专业的毕业生进行必要的调控外,对大部分专业毕业生就业放开,充分发挥市场对人才的配置作用。今年继续在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通过公开考试和考核,选拔少量优秀毕业生充实部队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选派少量毕业生到乡镇和街区企业第一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我省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下,认真做好选拔工作。
   对乡镇企业定向毕业生,要按照招生时签订的协议,一次性派遣到原定向单位和地区就业。原定向就业单位关、停、并、转无法接收的,由原定向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就地就近面向乡镇企业单位就业。跨地区就业的乡镇企业定向毕业生,经省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批准后,仍面向乡镇企业就业。
   定向毕业生的就业要按照招生时的协议,一次性派回原定向单位就业,除家迁、升学、留校外,不可改变就业去向。
   委培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外,原则上按委培合同就业。确因委培单位关、停、并、转不能接收的,应由原委培单位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就地就近安排就业,跨市安排就业的,要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地区联办毕业生原则上回联办地区就业,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就业去向的,须由联办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改变就业去向。
   自费毕业生继续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就地就近自主择业。
   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要在教学单位和教育部门就业,对于教育部门安排确有困难的毕业生,经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安排到其他行业就业。教育部门要积极吸纳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和教学部门就业,改变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全省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公安、工商、税务等行业性较强的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在行业内就业,由行业主管部门优先安排。
   高职毕业生原则上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就地就近自主择业,或根据入学时所签订的协议就业;对于要求改变就业去向的,须报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精神执行,根据国家规定:毕业研究生的服务范围主要是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财政拨款的文化和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及党政机关、军队所属单位。凡是超出上述服务范围就业的毕业生应补办委培手续。定向、委培毕业研究生回定向、委培单位就业;自筹经费招收的研究生,可以不受国家就业范围的限制,自主择业。鼓励毕业研究生到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园区就业。
   省外院校来辽宁就业的毕业生、中央部委在辽宁院校的毕业生和省属高校毕业生、市属高校省分专业毕业生在全省范围内就业,市属学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就业。
   3.根据教育部的文件精神,国家将在今年启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对按国家计划招生的高职毕业生,今年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在报到证备注栏注明“高职”字样。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粮关系和报到手续,用人单位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有关接收手续。
   4.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积极为毕业生就业创造宽松、便捷条件。
   (1)鼓励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积极支援西部开发建设。对于到西部就业的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为他们提供优惠条件。
   (2)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毕业生。对于在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洽谈会上所签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只要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符合就业政策,各级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都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纳入就业方案,予以派遣。
   (3)鼓励毕业生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就业。到非公有制实体就业的毕业生,同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有同等待遇。
   (4)鼓励毕业生自谋职业。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各级毕业生就业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毕业生办理落户等手续,解决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5)积极支持毕业生进修提高。对低层次的毕业生或者因专业所限暂时难以就业的毕业生,要鼓励他们参加提高层次或增加就业技能的学习与培训。
   (6)制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域的乱收费现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清理毕业生就业领域存在的乱收费。除经省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外,一律不准巧立名目乱收费。如果出现问题,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城市增容费或者城市建设费的收取,要严格按照辽计发(1999)186号文件和省级控制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精神执行,对于纳入省毕业生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各地不再收取有关费用。
   5.加快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步伐。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三年内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尽快建立“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机制。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
   6.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既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关系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采取积极有力措施,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妥善安置好毕业生的就业,并及时跟踪处理好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用人单位要在积极吸纳人才的同时,切实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条件。广大毕业生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转变就业观念,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到适合自身发展的岗位上去实现理想,创造价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