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规定,现将《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三批)》下发给你们。对列入《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三批)》的收费项目,自2002年1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以上请遵照执行。附件: 山东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第三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