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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关于贯彻刘克田副省长批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批准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0 生效日期: 2000-06-10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0]54号
各市物价局:
  为巩固清费治乱成果,经省政府同意,于5月26日在《辽宁日报》上重新公布了1993年以来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取消的90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刘克田副省长为此作出重要批示:“同意省物价局意见,请有关部门并新闻单位予以支持配合。省物价局要会同财政、监察减负办等部门进一步加大清费治乱工作力度,特别是对已决定取消的收费项目,更要狠抓落实,一抓到底。对于个别对国家和省政府决定顶着不办,继续我行我素者,必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予以严肃处理。监察部门应当抓住一批这样的典型,公开处理,以儆效尤。”为认真贯彻刘克田副省长的批示精神,推动全省的消费治乱减负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传达学习刘克田副省长的重要批示精神,把进一步做好清理乱收费作为当前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纳入工作日程。要以省重新公布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为契机,继续加大清费治乱减负工作力度。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做好舆论宣传,社会监督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
  二、各级物价部门按照省局部署(文件另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省开展一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大检查,对目录和省政府已经明令取消的903项收费要逐行业、逐部门、逐项目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继续收取明令取消项目的要从严查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批准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各级物价部门要主动争取政府领导,当好政府参谋。要同财政、监察、减负办等部门配合,确保国家和省取消收费项目真正落实。
  请各地将贯彻落实的做法、经验以及取得的成效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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