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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药品价格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5 生效日期: 2000-06-05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0]46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经贸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关于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和价格行为,整顿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的有关规定,确保药品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省物价局、卫生厅、经贸委决定在全省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检查范围:全省所有从事药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部队医院)及其它经营药品的组织和个人。
  检查时限:1999年以来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1999年10月1日以前重点检查政府定价品种),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可追溯到前一年度。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是否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服务药品经营行业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2、药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自配制剂、药品的医疗机构)所生产的中央和省级政府定价的品种,是否执行了国家规定的具体价格;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是否按国家规定的原则制定出厂价格。
  3、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所经营的中央和省级政府定价的药品是否执行了政府规定的零售价格;
  4、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和医疗机构经销自配制剂、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是否违反政府规定的作价原则;
  5、擅自经营未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药品(进口药品除外)的;
  6、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擅自经营未经国家计委审批价格的进口药品的;
  7、生产、经营政府定价和政府批导价药品不按规定报批价格,自行作价销售的;
  8、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药品调价日期的;
  9、其它违反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法规的行为。
  各地在按照上述检查内容开展检查的同时,应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租用医疗机构房屋挂牌行医的“专家门诊”、乡镇医疗机构及个体诊所经营的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大检查整顿力度。
  三、检查的时间、方法及组织领导
  1、检查时间:2000年6月1开始至10月底结束。
  2、检查方法:实行企业和医疗单位自查与价格主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以同级检查为主,下查一级与联合检查为辅的检查方法。检查期间,省物价局责成省物价检查所直接检查大连辉瑞制药厂、本溪第三制药厂和中省直、部队所属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院所。自查时间及具体检查方法由各地自定。
  3、组织领导:这次全省药品价格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卫生厅、经贸委共同组织。省物价局负责研究、制定处理政策界限和直接检查单位的处理,并责成省物价检查所负责日常检查工作。各地要按省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这次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检查期间,省将派出巡回检查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和指导。
  4、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针对医药行业暴露出的价格违法问题要搞好建章健制,限期整改。各地应于10月底前将检查总结及相关案例及时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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