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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2)13号文件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7-26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2]3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以推进农业发展为主线,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按照“基地化建设、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方针,大力推进农业市场化、国际化,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新山东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农业综合开发的目标任务。“十五”期间,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计划完成投资89亿元(含青岛市18亿元),改造中低产田1000万亩,发展节水灌溉800万亩,建设优质专用小麦基地200万亩、优质饲料粮基地100万亩、优质牧草基地30万亩、蔬菜林果等名特优新稀农产品基地150万亩;项目区实现新增粮食生产能力152万吨、肉类生产能力5万吨、优质瓜果蔬菜等生产能力400万吨;农业科技贡献率达55%,农民人均增收300元以上。

  二、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和基本原则
  (一)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农业综合开发应继续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要以科技开发为动力,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民技术培训,加大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力度,提高项目科技含量。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农业区域比较优势,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农业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二)农业综合开发的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择优立项,把农业资源条件优越、开发潜力大、农民群众自愿开发、资金配套能力强的地方或项目,优先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坚持统筹规划,连片开发;坚持广度开发和深度开发相结合,由土地资源开发向农林牧渔各业拓展,向农业的产前、产后各环节延伸,拉长产业链条;坚持资源开发与产业开发相结合,培育区域主导产业,发挥比较优势,优化产业结构;坚持常规开发与科技开发相结合,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产业化开发和标准化建设
  农业综合开发要按照产业化的发展要求组织实施,配套安排项目。土地治理项目要侧重于基地建设,多种经营项目要重点扶持龙头企业,二者要相互衔接,使龙头企业发展与基地建设配套联动,形成龙头带基地、基地(项目区)带农户,产业集中度高,具有规模优势、良性互动的产业化发展格局。
  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要立足现有项目或企业的更新改造,避免重复建设或盲目上新项目。除扶持农副产品加工项目外,重点扶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大型跨地区农产品集散市场等项目建设。多种经营项目建设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十五”期间,我省农业综合开发要选择5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30%以上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已发挥带动作用并确有发展潜力的龙头企业,要连续扶持。
  土地治理项目区要把改善生产条件和农业结构调整、完善良种繁育体系及科技推广体系等统筹安排,建成高标准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为龙头企业提供稳定、优质的加工原料,实现区域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要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优先扶持项目区按照国际质量标准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通过完善农业质量标准监测体系,扩大项目区无公害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生产,建立一批标准化生产加工基地和示范园区。支持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产品标准化建设。积极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质专用、反季节和特色品种生产,扩大名优产品种植面积,把项目区建成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和优质农产品出口基地,加快农业市场化、国际化进程。

  四、农业综合开发的投入政策
  农民群众是农业综合开发的直接受益者,要坚持和完善“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除中央和省专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外,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农民筹资投劳要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对部分财政资金实行有偿投入,按照“谁受益、谁还款”的原则落实还款责任,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十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用于农业综合开发投入的财政资金增长幅度应高于“九五”水平。各级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财政配套资金,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要适当调减下一年度的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财政资金65%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5%用于多种经营项目。根据各项目区不同的资源状况,可适当调整投入比例。投入公益性的财政资金实行无偿使用,投入非公益性的财政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要切实加强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工作,防止形成债务风险。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逐步将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比例提高到10%。
  各级要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开发资金。通过安排贷款贴息资金,引导银行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投入。积极探索开放性开发、经营性开发和股份制开发方式,广泛吸引各类社会投资和外资。

  五、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要实行有机结合,以资金投入确定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要完善项目监督管理,强化项目前期科学立项、中期监督检查、后期项目验收和监测评价,全面推行专家评审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要加强项目的运行管护,对已建成的项目,要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建立必要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正常运行。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全面推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和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要加强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严禁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纠正并严肃查处。要建立健全权责结合的管理责任制和奖优罚劣办法,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水平。

  六、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放在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强和充实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制定规划,做好项目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创造性地做好新阶段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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