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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2005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获奖单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23 生效日期: 2006-05-23
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浙土资发[2006]2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2005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任务圆满完成,全省11个市全部完成了征收入库任务。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一、市级获奖单位(按征收入库数排序)
  嘉兴、杭州、舟山、丽水、绍兴、衢州、温州、湖州、台州、宁波、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二、县级获奖单位(按征收入库数排序)
  舟山市(市本级含区)、海盐县、富阳市、青田县、海宁市、绍兴县、建德市、湖州市(市本级含区)、淳安县、常山县、余杭区、嘉兴市(市本级含区)、衢州市(市本级含区)、江山市、黄岩区、乐清市、上虞市、温州市(市本级含区)、松阳县、德清县、桐乡市、诸暨市、龙游县、遂昌县、平湖市、路桥区、宁海县、萧山区、桐庐县、温岭市、金华市(市本级含区)、余姚市、鄞州区、龙泉市、北仑区、安吉县、岱山县、嵊州市、兰溪市、东阳市、慈溪市、秀州区、永嘉县、义乌市、武义县、临海市、景宁县、嘉善县、椒江区国土资源局。
  各获奖单位依据《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浙地发(1997)1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励,奖励经费在矿产资源补偿费返还地方部份中列支。
  希望以上获奖单位再接再厉,进一步做好我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开拓进取,切实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作出新的贡献。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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