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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金盾铁路消防电气安全检查中心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2 生效日期: 2000-05-22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0]103号

沈阳金盾铁路消防电气安全检查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办理消防电气检测收费许可的报告》收悉。鉴于你中心根据《辽宁省电气消防检测企业管理规定》,在铁路系统内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业务已经市消防局同意并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为使正常开展业务,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在铁路系统内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业务时,向受检单位收取服务费。现就有关问题和收费标准正式批复如下:
  一、按照《价格法》规定,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收费属重要的中介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在国家、省未做具体规定前,暂按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以委托自愿为原则,你中心与受检单位要以书面协议方式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收取金额。

  三、你中心受有关部门指派到某单位进行强制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应由指派部门承担,强行向受检单位收费属乱收费行为。

  四、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收费按实际检测的建筑面积计算,实际检测面积的大小须由你中心与受检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为:
  1、对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一般单位,每次检测不得超过300元;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次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元;
  2、石油、化工等特殊行业每次每平方米不得超过5元;
  3、公共场所(商场、餐饮娱乐场所、旅店宾馆、招待所、车站、仓库、影视剧场)每次每平方米不得超过3元;
  此批复从发文之日起试行一年。你单位接此《批复》后到市物价部门申办《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标准,亮证收费,并接受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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