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将我局计量测试等三项收费改为服务性收费的请示》(沪质技监计[1999]33号)收悉。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精神,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将计量测试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收费时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