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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示范县(市)区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8 生效日期: 2000-04-28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中共辽宁省委
发布文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县域经济发展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探索出一条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新路子,实现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现就加快示范县(市)区建设,促进县域经济发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县域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县域经济是指以县(市)区行政区划为界的区域经济,是以县城、郊区为中心,以乡镇为纽带,以广大村屯为基础的包含多类产业部门、多种经济形式、多重经营层次的经济整体。我省县域经济范围包括16个县级市、28个县、30个郊区,计74个县(市)区,约占全省国土面积90%、全省人口的64%。
  县域经济作为我省国民经济的基本单元,已经成为地方财政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我省国民经济正在崛起的新增长点。“九五”以来,县(市)区财政收入保持了10%以上的增长速度,1998年全省74个县(市)区预算内财政收入实现72亿元,占全省地方财政收入的27.5%,比上年同期增长12.5%,高于全省平均增幅2.2个百分点,财政收入超亿元的县(市)区达到31个,为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县(市)区经济结构不断得到调整,经济实力明显增强。1998年全省县(市)区三次产业产值中,第二、三产业占81%,乡镇企业一直保持15%以上的增长速度,运行水平不断提高。1998年全省74个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为2131.5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53.9%,在全省经济增长8%中贡献了4.3个百分点,对全省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的牵动作用。
  县域经济与城市经济是互为依存、相互促进、互补共荣的统一体,是我省经济实现腾飞的“两翼”,只有城乡互补,城乡一体,协调发展,才能加速振兴辽宁经济。发展县域经济,是我省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增强县(市)区发展后劲和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改善城乡经济格局,优化城乡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实现全省经济健康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善 政府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发挥区域经济优势,实现经济强省的目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振兴辽宁经济、促进全省社会进步、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重新审视和确立县域经济的基础和战略地位,把发展县域经济作为振兴辽宁的基础工程,摆到更加突出的地位,投入更大的力量抓紧抓好。

  二、明确示范县(市)区经济的发展目标
  示范县(市)区县域经济发展的排头兵,加快示范县(市)区经济发展必将进一步加大典型的示范效应,在全省经济格局中起到支撑作用;有利于在全省营造抢前争先、竞相发展的氛围,进而带动全省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按照“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的原则,依据经济实力强、现实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考核标准,已确定沈阳市于洪区、沈阳市东陵区、瓦房店市、大连市金州区、海城市、东港市、北宁市、大石桥市、灯塔市、开原市、绥中县、大洼县等12个县(市)区为全省县域经济发展的示范县(市)区。目前,这12个示范县(市)区人口、国土面积、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分别占全省74个县(市)区人口、国土面积、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的25.5%、17.5%、42.25%、28.9%,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从现在起到2010年,全省示范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在1998年基础上力争翻两番,其阶段性具体目标是:第一阶段,到2000年年末,12个示范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力争达到1000亿元,工业增加值达到45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达到26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500元;第二阶段,到2005年年末,12个示范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0%,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9%,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8%,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年均增长8%;第三阶段,到2010年年末,12个示范县(市)区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8%,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长7%,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7%。12个示范县(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居全省县(市)区前列,在全省率先实现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

  三、突出示范县(市)区经济工作的重点
  示范县(市)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明确发展思路,抓住工作重点,迅速崛起为74个县(市)区经济发展的样板,对全省经济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示范县(市)区要重点实现“六化”。
  一是市场化。示范县(市)区要在全省率先建成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化资源配置为重点,确定主导产业,实施名牌战略和精品工程,发展区域特色农业,构筑农村经济新格局。要面向国际、国内两大市场,优化农业产业、产品结构,大力发展“两高一优”农业,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增加收入,形成县域经济比较优势。
  二是产业化。示范县(市)区要以创建和壮大龙头企业为重点,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完善基地建设,建成各具特色的、稳定的、市场占有率高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要依托资源优势,创建和壮大能够带动基地发展并能紧密联结农户的龙头企业,提高对农副产品的精深加工能力,每个示范县(市)区都应有由省挂牌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搞活流通,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农产品价值的实现,形成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利益共沾、风险共担的机制。
  三是水利化。示范县(市)区要以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重点,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县(市)区的水利工程要努力提高质量,到“九五”期末,示范县(市)区内大江大河的防洪标准要全部达到国家要求。示范县(市)区要以农业“3655节水灌溉工程”为龙头,在旱作农业和节水农业上有新突破,要经过3至5年的努力,使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70%至80%。
  四是农业机械化。示范县(市)区要加大抓农业机械化的力度,提高农机装备和作业的总体水平。到“十五”期末,示范县(市)区要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达到平均每亩耕地拥有拖拉机动力0.15千瓦,农业劳动量地40%至70%由农业机械完成。到2010年全面实现农业机械化,达到平均每亩耕地拥有拖拉机动力0.4至0.5千瓦,农业劳动量的70%以上由农业机械完成。目前,一要提高大中型拖拉机和收割机的装备水平,推广大型联合整地机、小麦免耕覆盖播种机等新农机。二要加大引进、研制、开发农业机械力度,提高辽宁产品在全国的占有率,努力实现农机使用省内化。三要加强农机服务体系建设,实现加强县级农机中心站、强化乡级农机重点站、提高村级农机服务队、重点扶持农机专业大户的目标。
  五是农村工业化。示范县(市)区要加快农村工业化的步伐,关键是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要以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为重点,全面推动乡镇企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在体制创新上,应在政企分开、公司制改组、强化管理、完善服务功能、健全资产管理职能和中介组织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在结构调整上,要以发展规模经济和实施名牌战略为重点,促进结构优化升级,重点发展外向型经济高新技术产业、高附加值产品。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连片发展,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吸引城市工商企业、个体私营大户、机关分流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到小城镇创办企业。经过3至5年的努力,示范县(市)区乡镇企业经济总量达到全县(市)区经济总量的80%以上,实现每个示范县(市)区至少有10个以上年销售收入超亿元、利税超500万元并具有知名品牌的企业,支撑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六是农村城镇化。示范县(市)区要通过加强小城镇建设,提高乡村城市化水平。要坚持重点发展小城镇,扩建中心村,缩并自然屯的原则。按《村镇规划标准》和有关管理法规抓紧编制、修订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示范县(市)区的乡镇政府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编制好乡镇总体规划,加强村镇设计工作,提高设计水平,发挥好示范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在财力和技术上积极支持示范县(市)区搞好乡镇公路、长途客运、供水改厕、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建设。要认真实施村容镇貌整治工程。村容镇貌整治的重点是住宅、工业、商贸小区和重点景观、街路管理,推广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保护植被,减轻镇内生态环境压力,尽快实现净化、绿化、美化。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精神,加快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步伐,建立适应小城镇发展要求的合作医疗、养老保险以及房地产管理等制度。示范县(市)区的建制镇到“九五”期末争取达到其乡镇总数的80%,到“十五”期末全部实现建制镇体制。到“九五”期末,示范县(市)区要有30%的人口居住在小城镇;到“十五”期末示范县(市)区小城镇居住人口达到县(市)区人口总数的40%,到2010年达到县(市)区人口总数的50%。

  四、加大对示范县(市)区的扶持力度
  对12个示范县(市)区,省、市都要进一步实施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1.国家和省、市对12个示范县(市)区的各种专项资金,各市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划拨给县(市)区,不得挤占或挪用;对各种专项资金,示范县(市)区要按规定比例足额配套,需市配套的,市应按规定比例配足,给予积极支持;凡示范县(市)区自己争取到的资金,省、市不得截留,要全部及时拨给示范县(市)区。
  2.在现行分税制体制下,示范县(市)区财政收入原财政包干基数上的增量部分全部自留。
  3.省、市、县(市、区)要集中一部分财力和多渠道筹集一部分资金,用于示范县(市)区的软环境建设。
  4.省、市向12个示范县(市)区所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的40%留在县(市)区(省、市分别为30%,并按规定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
  5.省、市各种支农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科技风险投资基金、信用担保资金等,要本着“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形成合力、突出重点、择优抚强”的原则,重点支持示范县(市)区经济发展和财源建设。
  6.省、市、县(市、区)要从回收的周转金中拿出一部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重点支持示范县(市)区中小企业发展。
  7.国家、省引智重点项目特别是农业项目要优先安排在示范县(市)区,并给予必要的服务和资助。
  8.金融部门对12个示范县(市)区在贷款审批与信用授权等方面,要优惠于其他县(市)区,并给予县(市、区)支行以一定的自主权。
  9.省、市交通部门在公路建设上要对示范县(市)区优先安排,搞好县(市、区)乡(镇)两级公路网络建设,确保示范县(市)区率先实现黑色路面网络化。
  10.省、市在教育经费投入、科技实验项目安排上要优先考虑示范县(市)区,并给予重点扶持。示范县(市)区也要制定吸引人才的政策,为科技人才提供优越的工作、生活条件,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优化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结构,大力培养当地适用型人才。
  11.省发展计划、经贸、财政、科技、教育、外经贸、农业、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交通、邮电、城建、环保、旅游、农机、畜牧等部门和单位,要尽快提出优先支持示范县(市)区经济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并在“省县区财源建设管理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认真抓好落实。

  五、加强对示范县(市)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要努力探索和坚持用市场经济的办法领导示范县(市)区工作,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把对县(市)区经济调控的方向和重点放到定产业政策、建激励机制和抓协调服务上来,靠改革激发县(市)区经济活力,靠放权促进县(市)区发展,积极支持示范县(市)区自主选择发展模式,引导示范县(市)区大力发展区域特色经济,最大限度地扶持示范县(市)区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实力。
  1.省、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示范县(市)区经济发展。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本着“放权简政、放宽政策、放开搞活、放手发展”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在政策导向、规划指导、资金投向与协调服务等方面重点扶持,要各司其职,认真负责,服务到位,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成立示范县(市)区经济发展指导机构。省和有关市都要成立示范县(市)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或指导小组,由政府的一名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或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可设在财政或其他有关部门。省政府决定将“省财政支农周转金办公室”改为“省县区财源建设管理办公室”,其职责是参与确定县(市)区财政体制,行使县(市)区财政建设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职能,加强对县域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并将从现有周转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作搞活县域经济的导向资金。
  3.建立示范县(市)区经济发展指标考核体系。本着“坚持标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县(县)区经济发展评比指标,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每两年评比一次,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评比结果。对其中经济超常规发展、示范作用突出的县(市)区,通过以奖代补方式鼓励其更快发展。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示范县(市)区要据实统计,严禁弄虚作假。对违纪虚报者,不仅要取消奖励,而且要视情节予以处分。
  4.完善对示范县(市)区领导班子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按照中组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的通知》精神,结合县(市)区实际,把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作为评价、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条件。对后进者要予以督促,对不思进取者要予以通报批评,对不称职者要调离岗位。
  5.实行示范县(市)区经济发展领导责任制。示范县(市)区主要领导要用主要精力抓县域经济发展,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奋斗目标按期实现。省、市可选派适合县区工作的优秀干部到示范县(市)区任职。为保证工作目标与工作思路的连续性,示范县(市)区党政领导班要保持相对稳定,主要领导至少要干满一届。
  加快示范县(市)区建设,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县(市)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抓典型带一般,抓重点带全面,从而推动全省县(市)区经济每2至3年上一个新台阶。各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促进所属县(市)区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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