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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鞍山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20 生效日期: 2000-05-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费字[2000]26号
鞍山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关于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鞍价发[2000]53号)收悉。根据省政府有关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居民污水处理费按自来水用量每吨征收0.25元;
  工商企业污水处理费按自来水用量每吨收0.32元;
  高消费用水行业污水处理费按自来水用量每吨征收0.40元。
  上述标准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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