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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关于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若干条款修订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1-31 生效日期: 1988-01-31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决定改为:


 1.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第  条的规定,申报国家级星火奖,须通过鉴定或验收合格,方可申报请奖。


 2.第十五条:“国家级星火奖申报书”是申报国家星火奖的基本技术文件,必须详细、如实、认真填写,否则不予受理。每一申报项目须填写二十份申报书,报送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第三十条:
  星火人才培训奖:主要承担单位  不得超过三个。
          主要承担者   不得超过五人。
  星火管理奖:主要完成单位  不得超过三个。
        主要完成者   不得超过五人。


 4.第三十四条,增加:在“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决策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领导者,将授予星火特别荣誉称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负责提名并报送推荐材料,国家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5.首届国家星火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从已获省、市级星火奖或已鉴定、验收项目中择优推荐。
  其余条款不变,请按此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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