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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大审判和执行工作力度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权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3 生效日期: 2004-12-1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发布文号: 最高法办〔2004〕149号
全省各级法院: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的加快,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做出了积极贡献,农民工的劳务收入也已成为拉动农民增收、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因素。同时,侵害农民工权益的问题尤为突出,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我省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已达3.85亿元。目前正值年末,面临农民工清洁工资、准备返乡的高峰时期,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和执行的职能作用,运用司法手段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此特发出以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工作。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农民工权益纠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践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各级法院领导要从维护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认真研究各类涉及农民工权益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特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组织力量,抓紧时间,采取有效的审判和执行措施,集中清理诉至法院尚未及尚未执行的各类农民工权益纠纷案件,实实在在地为农民工排忧解难。   二、为农民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捷和畅通的渠道。对农民工追讨劳务工资的案件要设置专人负责引导诉讼,尽可能避免农民工往返奔波。立案、审理和执行环节要为农民工实现权利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各种手续,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和其他强制措施,加快案件运转速度,要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工作环节和程序,快立、快审、快执。案件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专项审判组,集中行使立、审、执权力。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可引导农民工通过督促程序处理,尽快实现债权。要加大执行力度,简化工作程序和步骤,穷尽各项法定执行措施,排除困难和阴力,确保农民工的胜诉债权尽快实现。对其他房地产开发纠纷、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影响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的,也要加快审理和执行工作节奏。   三、加大依法保障农民工实体权利的力度。对因拖欠工资、工伤事故赔偿发生纠纷的,要依据《民法通则》、《劳动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参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公正处理,欠款用工单位除应全额支付工资、医疗费本金外,还应承担法定或约定的违约金、其他法定孳息以及农民工追索款的实际支出。要充分考虑在我省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中有近三分之一属于“三无”(无欠据、无合同、无工票ぉ的情况,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出发,认真研究解决办法,恰当分配举证责任,客观认定事实。农民工虽无法提供劳动或劳务合同、应付工资凭证等证据,但其他证据包括其他农民工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形成证明链条的,应予以认定。要采取集中执行、指定(交叉ぉ执行、协助执行、共同执行、提级执行等执行工作措施,通过审计执行、曝光执行、有奖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执行方式方法,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执行效果。通过各部门的有力配合,形成依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整体合力,提高涉农民工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水平。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各极法院近期要抓紧走访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了解当地农民工权益保护状况,及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共同研究依法解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办法。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重点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对在审判和执行中发现职业中介机构存在欺诈行为或者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予以制裁的司法建议。对有关主管部门存在的管理漏洞,也要积极提出解决意见。   五、落实各项司法救助和便民措施。对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和人身伤害赔偿金的案件,一律不预收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执行案件受理费,待结案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减免,严格控制、合理支出执行实际支出费用,保证农民工打得起官司。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及时与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沟通,指导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宣传人
  民法院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有针对性的诉讼和执行业务指导,引导农民工树立依法主张权利的意识,帮助农民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提高其依法维权的能力。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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