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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国内专家学者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16 生效日期: 2005-08-1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会合字第0940052458号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补助国内专家学者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发表研究成果,以提高我国学术研究之国际地位,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补助出席国际学术会议者(以下简称申请人)须为现任国内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之教学或研究人员(含参与执行本会专题研究计划,并拟发表该专题研究计划成果之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申请时应由申请人任职之机构(以下简称受补助机构)备函,检附下列相关资料及文件,于国际学术会议举行日六星期前送达本会:

(一)申请书。

(二)会议之正式名称、学术地位及重要性。

(三)大会正式邀请函及论文被接受发表之证明文件。邀请函及论文接受函未能检具者,应注明补送,但补送资料应于会议举行日三星期前寄达本会。

(四)会议日程及地点。

(五)拟发表之论文(以尚未在期刊及国际性会议发表者为限)。

(六)申请补助之经费。

(七)未向其它机关申请补助之声明。

(八)申请人最近五年内研究成果之著作目录。申请人已向其它单位申请相同补助者,不得同时向本会重复申请;论文为合著者,每一论文以补助一人发表为限。

四、申请人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补助一次为限,同一会计年度获补助二次者,下一会计年度暂停受理其申请。

五、申请案由本会依会议地位与重要性、申请人条件及对国内科技发展助益等三大类审核基准审查;必要时咨询学门召集人意见,经本会核定后补助。

六、担任国际重要学术学会理监事或国际知名学术期刊编辑委员等特殊职务,须出席相关会议,而不发表论文者,亦得依本要点规定申请补助,不受第四点「申请人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补助一次为限」之限制。

七、补助经费为总额补助,其项目如下:

(一)往返机票费用:由国内至会议地点最直接航程之飞机票。机票费按本会核定之上限金额补助,惟报销时不得超过本会补助之上限。机票由受补助人于出国前自行垫款购买,以搭乘本国籍之班机为限。但因故无法搭乘本国籍班机者,应填具因公出国人员搭乘外国籍航空公司班机申请书,经任职机构首长或授权代理人核定后改搭乘外国籍班机。

(二)出国期间之生活费用。

(三)出席会议之注册费用。

(四)手续费(包括护照费、签证费及机场服务费)。

(五)保险费(因公赴国外出差人员综合保险金额新台币四佰万元)。本会以上各项补助费用,由受补助人于出国时先行垫付。

八、受补助人应于返国后一个月内,经费报销前,于本会网页在线系统缴交出席国际会议报告。

九、经费之报销及拨付:

(一)受补助人应在本会核定补助总额内,依据「国外出差旅费报支要点」之规定,向受补助机构申请报销。

(二)报销程序:

1.受补助机构为补助经费原始凭证就地查核之单位:

(1)于每月十日或每季结束当月十日前将上月(季)该机构已执行完毕且已上线缴交报告之出席国际会议案与前项单据,按本会补助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并将汇整完毕之收支报告表经该机构首长及有关人员签章后并同受补助机构之领据,函送本会归垫。

(2)有关原始凭证,依据本会「补助经费原始凭证就地查核实施要点」之规定办理。

2.受补助机构非补助经费原始凭证就地查核之单位:各项单据经该机构首长及有关人员签章后,函送本会核销归垫。

十、重度残障,因行动不便须以轮椅代步出席学术会议者,得补助一名随行看护人员之旅费。其旅费之申请及报销,与出席国际会议申请案一并办理。

十一、出国经费未报销归垫前,本会不受理其出席会议之申请案。

十二、基于推动科技发展,应本会主动邀请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之现任教学或研究人员,其补助经费等事项,准用本要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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