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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监察局关于下达全市2002学年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7 生效日期: 2002-06-27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财政局山东省淄博市监察局山东省淄博市教育局山东省淄博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淄价字[2002]213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鲁价费发[2001]3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学校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班额人数
  为满足学生对升高中的要求,鼓励学校挖掘内部潜力,我市普通高中在完成统招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招收择校生。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条件,下达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招生计划班额为48人,不得压缩;择校生数量扩大班额不超过8人,扩班班额不超过56人。为鼓励优秀高中扩大招生,经批准在规模外挖潜整建制扩班招生的,扩招部分全部为择校生。为严肃高中招生纪律,非经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本市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减招生名额。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统招生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省级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850元;其他学校城市高中(含市级规范化学校)550元,农村高中最高350元。
  职业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550元,职业中专学杂费每生每学期850元。
  择校生费按淄博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淄价字[1999]156号文件中机动生收费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仍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淄政办发[2000]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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