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淄价字[2002]213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监察局: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鲁价费发[2001]3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高中学校收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班额人数
为满足学生对升高中的要求,鼓励学校挖掘内部潜力,我市普通高中在完成统招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招收择校生。招收择校生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规模和条件,下达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招生计划班额为48人,不得压缩;择校生数量扩大班额不超过8人,扩班班额不超过56人。为鼓励优秀高中扩大招生,经批准在规模外挖潜整建制扩班招生的,扩招部分全部为择校生。为严肃高中招生纪律,非经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本市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增减招生名额。
二、收费项目及标准
统招生学杂费标准:每生每学期,省级重点高中(含省级规范化学校)850元;其他学校城市高中(含市级规范化学校)550元,农村高中最高350元。
职业高中学杂费每生每学期550元,职业中专学杂费每生每学期850元。
择校生费按淄博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淄价字[1999]156号文件中机动生收费标准执行。
三、其他事项仍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淄政办发[2000]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