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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12-02 生效日期: 2003-12-0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预[2003]54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中央总金库,解放军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03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狠抓增收节支,确保完成全年预算任务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财政经济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坚持“两手抓”,取得了抗击非典疫情的阶段性重大胜利,努力克服各种困难,保持了国民经济较快增长,在此基础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基本正常,财政收入保持较快增长,重点支出也得到有力保障。但是,也要看到,后两个月还有不少减收增支因素,如部分地区发生比较严重的自然灾害,进口关税、金融保险营业税税率继续下调,出口退税缺口较大,进一步落实支持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等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等,再加上去年后两个月收入基数较高,今年可能出现收入前高后低的局面。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措施,狠抓增收节支,确保今年预算任务圆满完成。
  (一)大力组织财政收入,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一是要大力加强税收征管,努力实现全年增收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55号),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坚决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继续清理现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及时恢复征税,严肃查处擅自出台税收优惠和变相优惠政策的行为;规范和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堵塞税收漏洞,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加强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确保各项主体税收稳定增长;大力清缴欠税,特别是要加大对石油、石化、烟草、电力等重点行业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重点税种的清欠力度;维护税收秩序,强化税务稽查,严厉打击走私、偷逃骗税等各项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狠抓落实,应收尽收。
  二是要狠抓非税收入,充分挖掘非税收入潜力,加大监缴力度,对按照政策法规应收的各项非税收入要严格征收,保证资金及时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格控制财政支出。
  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按照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国务院第二次全体会议的要求,除法律和政策规定需增加的重点支出外,其他一般性开支原则上实行零增长。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注意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财政部[2003]财社明传8号),确保 “三农”支出、就业和社会保障、“非典”防治等重点支出,尤其要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对其他新增支出需要,以及因实行财税优惠政策而减少的收入,要通过各部门调整自身支出结构来解决。要严格执行支出预算,原则上不追加预算。中央财政超收收入重点用于增加出口退税指标,地方财政超收收入重点用于巩固抗击“非典”成果和抗击旱涝灾害等方面。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会议、出国考察、招商和各种论坛研讨会后的反弹,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狠刹地方建设中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之风。
  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政纪律,坚决查处乱花钱、年终突击花钱等行为。
  (三)继续深化各项财政改革,推动财政管理制度的创新。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落实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大力推进财政资金绩效评估工作,以改革促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一步提高决算编审质量和分析水平
  各级财政部门编制2003年决算时,要继续认真贯彻“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八字方针,确保2003年决算质量。首先要严格审查各项收支,认真清理往来款项,从源头上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其次要在准确性上狠下功夫,严把数据质量关,做到严谨、细致,最大限度地减少技术性失误;第三要保证数据、资料的完整,在决算说明中要全面、深入地反映和分析一年来财政经济运行情况;第四是布置工作要早动手,以保证决算数据报送及时。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决算审核工作,仔细做好对报表数据的技术性审查,同时要针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对各类财政收支进行严格的政策性审核,要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对公用经费开支、社会保障资金使用以及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对于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在确保决算数据质量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不能仅局限于数字的统计和汇总,要充分利用决算数据这一宝贵资源,对政府财政经济活动、财政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为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和预算执行管理水平提供参考依据;要充分挖掘决算数据的价值,深入分析政府财政收支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并向各级领导提供合理的政策建议。
  三、其他有关具体事宜
  (一)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
  2003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的财政经济政策,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2003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中央财政及时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提前与金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2003年新增或政策有变化的具体结算事项主要包括:
  1.关于东部地区宣传文化发展资金新增支出的结算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7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03]537号)规定,2003-2005年,对宣传文化单位按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核定返还的政策办法停止执行。自2003年起至2005年止,对东部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指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安排的部分)的地区,宣传文化发展资金按增长比例6%计算的新增支出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返还地方。
  2.关于所得税分享比例的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2003]26号)、《财政部关于核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基数返还额的通知》(财预[2003]515号)规定,2003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年终中央财政按核定的基数结算返还补助地方财政。
  (二)关于决算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于2004年2月底以前,将填制的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总表及一般预算收入明细表上报我部。4月15日以前,将本地区全套《2003年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和《2003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支统计报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一式三份(连同计算机软盘)上报我部。各中央部门(单位)和各地方分别于2004年3月20日前和4月15日前将《200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报送我部。上述报表的具体编报事宜,我部将另行发文明确,请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与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的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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